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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浙江一法院干警聚餐后摔倒去世,法院发布通告!!

据“温州龙湾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干警周某某于2020年11月25日晚到温州市飞霞北路永嘉大厦楠溪第一楼(生态农家菜)参加朋友聚餐,22时20分,周某某先行离席回家,下楼梯不慎踩空摔下,后脑着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7日13时01分去世。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对他的不幸离世深感惋惜和哀悼,并对其家属表示慰问。

法官提醒:喝酒聚餐死亡,同桌只要做到这4点就可以避免担责!

聚会,亲朋好友欢聚一堂,一起在饭桌上喝点酒、聊聊天是一种很好的联络感情的方式,这也让很多每天都忙于工作的人有了一个放松的好机会。但是,无论是劝酒、饮酒还是请客喝酒都应适可而止,把握好尺度,因为一旦喝出意外,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呢?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同桌一起喝酒者会承担适当责任。但,做到以下4点,则酒友不承担责任: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酒后驾车及时劝阻。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一、过量饮酒危害大

2008年,17岁的刘某被呼和浩特市一家饭店聘为服务员,饭店管吃管住。同年9月的一天晚上,在休息时,刘某和同寝室的两名女孩儿在饭店前台取出1公斤左右的散装白酒,回到寝室一边喝酒,一边聊天。当晚,刘某因饮酒过量发生呕吐,饭店老板发现后,让其他服务员将呕吐物进行了清理。然而,第二天早晨大家发现,刘某的情况异常,急忙叫来120急救车,但是,刘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刘某系乙醇中毒死亡。事故发生后,饭店老板送给刘某家属1万元钱。但是,刘某的家属认为,饭店是“封闭式”管理,孩子死亡,饭店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于是,刘某的家人将饭店老板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私自拿饭店的酒喝,因饮酒过量致乙醇中毒死亡,后果应由本人承担,被告不具备法定监管责任。因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醒:用人单位要教育好自己的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家长要对自己的孩子严加管束。我国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味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刘某已满17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合,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饮酒,这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本人应承担全部责任,饭店不承担责任。刘某自己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性,因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二、劝酒惹官司

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赵某和朋友徐某、周某等6人到饭店吃饭。酒席上,徐某、周某等人对赵某不停地劝酒。酒后,赵某手脚瘫软,趴在桌上,小便失禁。第二天,赵某被发现猝死在招待所房间里。经法医鉴定,赵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后,赵某的家人以徐某等人劝酒过量为由,将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2万余元。法院判决:赵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赵某有重大过错,自行承担50%的责任;徐某等人承担20%至5%不等的赔偿责任。

提醒:有些人酒风不好,无论对方什么情况,一定要杯杯见底。随着社会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应当做到敬酒不劝酒。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喝酒喝死是其自己喝的,与旁人无关。有一种民事责任其承担的条件之一就是过错,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大家都知道喝酒是伤身体的,对于酒友不停的劝酒,就是明知道会有伤害而为之,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害,劝酒的人应当承当赔偿责任。赵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据此判决赵某承担50%的责任,比较合理。徐某等人应当知道严重醉酒的后果,但仍劝赵某饮酒,且在赵某醉倒后,没有采取措施救治,致使赵某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因此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设宴请客要善始善终

2008年6月的一天,田某在酒店给女儿摆生日酒席。席间,田某的朋友谢某醉倒在餐桌旁,田某便在酒店开房让谢某休息。当晚11时40分左右,田某到房间看了一下谢某就离开了。凌晨2时多,有人发现谢某情况异常。田某赶到房间后,给急救中心打电话,当医生赶到酒店时,谢某已经死亡。经鉴定,谢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枢麻痹死亡。谢某的亲属一怒之下将酒店、田某和同桌的数名客人一并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法院判决:田某虽对死者没有看护及救助的法定义务,但人在醉酒后均存在潜在危险,田某作为邀请人应当知道,所以田某应当给予谢某适当的经济补偿。判令田某赔偿谢某的亲属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谢某对酒店和其他人的起诉。

提醒: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应当有互相关照的义务,尤其是在谢某不省人事的时候。作为宴请的组织者田某应当做到善始善终,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作为主人应当注意醉酒客人的情况。因为,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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