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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抓扯法警下体致伤!法院:拘留10日,罚款3000元!

11月5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对邹某某在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辱骂、推搡司法工作人员,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严重扰乱执行工作秩序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给予邹某某司法拘留10日,并处3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件审查警务会议


2020年10月21日12时许,邹某某在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在执行法官宣读拘留决定书后,邹某某拒不配合执行拘留并辱骂、推搡司法工作人员。邹某某在被控制的情况下,继续对抗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在带离至电梯间时用头撞墙企图自伤自残,借机抓扯司法警察下体,造成2名司法警察不同程度受伤。



询问违法行为人照片


事件发生后,司法警察大队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案件程序的规定》启动程序,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高度重视,随即承办司法警察依法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现场司法工作人员的证言,提取违法现场的音视频资料,固定司法警察受伤照片及门诊医学诊断书等证据。在证据面前,邹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司法警察大队决定以“司惩”案件移送立案,经案件审查警务会议研究后,提请予以司法制裁。



宣布拘留罚款决定


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邹某某辱骂、推搡司法工作人员,并以暴力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执行工作秩序,妨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关于先期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的通知》之规定,遂对邹某某采取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依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处置妨害诉讼活动中具有的采取强制手段、提请强制措施等执法权限,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被动履职”向“主动执法”的转变,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本案是开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司法制裁提请权的首案,司法警察将不断提升执法水平,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警务保障。

来源: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转自:法者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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