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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官、检察官未提供关系转出证明就注销律师执业证?有人写了一份公开申辩词

广 东 省 司 法 厅广东省司法厅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事先告知书
经査,你原为广州市XX法院工作人员,从法院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属于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行清理规范对象。
2021年11月25日,广州市司法局根据《意见》规定,向你发出《关于规范法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通知》(穗律案字2021486-5号),要求你按照《意见》规定于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手续,不再保留机关待遇,或者按照要求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广州市司法局的通知于2021年11月29日送达你本人,至今你未按照要求提供证明已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原任职单位,不再保留机关待遇的材料,也未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注销你的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广东省司法厅2021年12月29日
(联系单位: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9号,联系电话:83100137)



关于对省司法厅注销律师执业证《事先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书 广东省司法厅:
收到贵厅依据两高一部《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注销我律师执业证的事先告知书,并告知本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现作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
一、贵厅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本人依据该法律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许可证书,是行政机关依法依申请授予公民从事律师执业收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组织、个人均予以尊重,均具有生效法律行为的约束力、拘束力;非经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予以改变撤销、注销,具有确定力;依法许可执业权受法律保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我国法律规定“注销”执业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所颁发的行政许可因客观障碍不能继续而终止的程序性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注销情形是法律法规保留规定的事项,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无权对注销情形作出规定。
对于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法》第九条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该法条规定是针对律师执业因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被撤销后的注销情形,是行政许可法一般规定注销情形的补充规定。两高一部《意见》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因此,贵厅依据两高一部《意见》通知注销律师执业证书,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二、公民依法执业劳动权,获得劳动报酬权,参与社会发展权,是宪法法律权利,是任何机关、任何组织、任何人都应予以尊重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法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法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公务员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
公民依法取得执业行政许可,是参与社会劳动权、取得劳动报酬权、参与社会发展权的表现形式。但贵厅依据两高一部《意见》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与律所解除劳动劳务关系;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证书或者解除劳动劳务关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律所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关系”。
该《意见》并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授权两高的司法解释。在我国,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制定增加公民义务负担,减损公民权利的规定,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无权制定。《意见》增设依法合法执业的律师违规执业以减损公民执业权,增设注销律师执业证情形、责令解除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的执业劳动劳务合同,是与有关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当属无效。因此,贵厅依据两高一部《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注销我律师执业证不具有合法性,而且违反宪法法律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
三、贵厅注销本人律师执业证,构成违法侵权。
本人从法院退休后,出于对法律职业的热爱,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许可,从事律师职业,遵纪守法,积极为建设我国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添砖加瓦,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法行政、合法行政是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的法治原则,行政机关作出损害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须有法律规定或法律法规授权为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一项基本原则。“注销”性质本是法律规定终止行政许可的不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程序性事项,因此,法律并未规定行政机关的注销行为公民享有陈述申辩权的程序规定。
本人合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依法执业,没有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终止而注销的情形,贵厅作为律师行业管理的行政机关,严格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维护律师合法执业权利是其应有的职责和义务,却错误地引用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意见》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以“注销”执业证之名剥夺本人依法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以及继续依照宪法法律规定享有的参加社会发展劳动权,也损害了本人依法继续劳动应取得的正当经济收入报酬权。
综上,本人请求贵厅依宪依法依规维护本人享有的合法执业权,恳请贵厅撤回注销本人依法取得的律师执业证!                            陈述、申辩人:                                  二0二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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