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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执行局法官收受律师18万后为其介绍案源并加快案件办理进度
法律人那些事
2023-01-07
收录于合集 #法律人那些事
1000个
转自:刑事备忘录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二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含山人,身份证号码3405031964********,汉族,大学文化,原任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助理,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苑**栋**室。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10月13日被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31日,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3个月。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2月7日被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2月7日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16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4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某某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马鞍山中院”)执行庭(局)任职期间,利用其承办执行案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耿某某、金某某、丁某某、骆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殷某某、曲某某、闻某某、蒋某某、刘某甲、徐某某、权某某、张某某、刘某乙、谭某某、苏某某等人及马鞍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780000元(其中人民币1760000元、购物卡2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安徽**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耿某某30000元。
2009年,郭某某利用其承办耿某某申请执行池州市**铁矿案件的职务便利,在马鞍山市“**新村”小区附近,非法收受耿某某现金30000元,并在执行款划扣分配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二、收受浙江**建设公司原项目负责人金某某100000元。
2011年底,郭某某利用其承办浙江**建设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置业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在马鞍山中院附近,非法收受金某某现金100000元,并在查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款划扣分配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三、收受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某某80000元。
郭某某利用其承办周某某(南京市委党校退休人员)申请执行安徽**混凝土公司、赵某某(马鞍山**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马鞍山**矿业有限公司等案件的职务便利,先后于2012年上半年、2014年下半年在马鞍山市安徽**律师事务所附近收受上述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丁某某现金40000元,两次共计80000元,并在查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加快执行进度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四、收受马鞍山市**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某410000元。
郭某某利用承办骆某某申请执行安徽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2014年下半年,在马鞍山市“**嘉苑”小区门口收受骆某某现金60000元,2017年底,在骆某某办公室(位于马鞍山市“**时代广场”5楼)收受骆某某现金350000元,两次共计410000元,并在查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款划扣分配、司法拍卖等执行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五、收受袁某某200000元。
2016年上半年,郭某某利用其承办高某某(马鞍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某某的亲家)申请执行马鞍山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在马鞍山市湖东路加油站附近,非法收受李某某、高某某委托袁某某所送现金200000元(李某某、高某某各出资100000元),并在查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款划扣分配等事项上为李某某、高某某谋取利益。
六、收受殷某某140000元。
2016年中,郭某某利用其承办殷某某(海狮**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在马鞍山中院附近,非法收受殷某某现金140000元,并在查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款划扣分配等事项上为殷某某谋取利益。
七、收受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曲某某50000元。
2016年至2018年,郭某某利用其承办谢某某(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安徽**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案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上述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曲某某现金50000元,并在查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款划扣分配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2016年底,郭某某在马鞍山市“新纪元商务广场”附近收受曲某某现金20000元。
2017年下半年,郭某某在马鞍山市“新纪元商务广场”附近收受曲某某现金15000元;
2018年下半年,郭某某在马鞍山市“新纪元商务广场”附近收受曲某某现金15000元。
八、收受安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某某购物卡6000元。
2016年至2018年,郭某某利用其承办安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当涂县国土资源局案件的职务便利,每年春节期间均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安徽**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某某购物卡2000元,三次共计6000元,并在查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款划扣分配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九、收受马鞍山**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购物卡3000元。
2016年至2018年,郭某某利用其承办马鞍山市**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每年均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马鞍山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购物卡1000元,三次共计3000元,并在执行债权变更登记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十、收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350000元。
郭某某利用其承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2016年上半年,在马鞍山市“碧桂嘉苑”小区附近收受刘某甲现金100000元,2018年郭某某主动退还刘某甲50000元,2019年上半年,在刘某甲办公室(位于马鞍山市秀山软件园)附近收受刘某甲现金300000元,两次合计350000元,并在查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款划扣分配、协调协助义务人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十一、收受马鞍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20000元。
2017年,郭某某利用其承办马鞍山市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建设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马鞍山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现金20000元,并在查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款划扣分配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十二、收受权某某购物卡5000元。
2017年,郭某某利用其承办权某某(马鞍山市**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安徽**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权某某购物卡5000元,并在查询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款划扣分配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十三、收受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购物卡6000元。
2017年至2018年,郭某某利用其承办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每年春节期间均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安徽**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购物卡3000元,两次共计6000元;并在协调协助义务人、加快执行进度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十四、收受刘某乙100000元。
2018年初,郭某某利用其承办杨某某(旅澳商人刘某乙的委托人)申请执行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在马鞍山市“**饭店”附近,非法收受刘某乙现金100000元,并在司法拍卖、执行款划扣分配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十五、收受谭某某50000元。
2018年初,郭某某利用其承办谭某某(**集团公司退休职工)申请执行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在马鞍山市“中央花园”小区附近,非法收受谭某某现金50000元,并在司法拍卖执行标的、执行款划扣分配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十六、收受刘某丙50000元。
2018年,郭某某利用其承办马鞍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鞍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在马鞍山市“功辉大厦”附近,非法收受马鞍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刘某丙所送现金50000元,并在司法拍卖执行标的、执行款划扣分配等事项上为马鞍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谋取利益。
十七、收受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某某180000元。
2019年初,郭某某利用其承办徽商银行花山支行申请执行马鞍山**橡胶空气弹簧有限公司案件的职务便利,在马鞍山市“碧桂嘉苑”小区附近,非法收受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某某现金180000元,并在推荐苏某某之妻尹某某(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执行标的过户业务、帮助尹某某办理执行标的过户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
2020年10月13日,郭某某主动到马鞍山市纪委监委驻马鞍山中院纪检监察组说明其违纪违法问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扣押通知书及清单、户籍信息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文件、马鞍山中院关于执行局人员办案职责的说明、马鞍山中院关于执行员权限的说明、马鞍山中院关于执行案件如何确定债权分配比例的说明、到案经过、执行案件卷宗材料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金某某、丁某某、骆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殷某某、曲某某、闻某某、蒋某某、刘某甲、徐某某、权某某、张某某、刘某乙、谭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78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力丹
检察官助理:
王晓丽
2021年4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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