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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法官助理到基层法院入额,这样算是捷径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语无疆 Author 读者来稿

来源:法语无疆

根据法官法第17条之规定,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另根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有关文件,中院法官助理应当到基层入额,高级法院法官助理一般到基层入额。再根据司改关于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关精神,法官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应当在各自的序列内晋升,但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应不容忽视。


1.由于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一些行政岗位人员空缺,法院被迫将具有法官助理身份的人员充实到司法行政部门工作,如办公室、技术室、人事处等。由此,也导致审判执行部门的法官助理存在紧缺问题。


2.中级法院新招录的部分法官助理对到基层入额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愿到基层入额。


基于以上两点,上述两类法官助理往往在入额环节等待一个机会,或者说有的法官助理希望能走捷径。


1.中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官助理在晋升到正科级实职后,三年之后,便具备条件可到基层法院任职院长,从而可以直接入额,并直接晋升为四级高级法官。这对基层法院长期在办案一线的法官和中级法院办案多年依然难以晋升到高等级法官的员额法官有失公平。


2.中级法院新招录法官助理亦在等待这样一个机会,他们不愿到基层入额,而希冀于将来在中级法院晋升到正科级行政职务后,三年之后直接到基层法院担任院长,从而一步到位,既解决了员额问题,又解决了行政职务,还解决了高等级法官的问题,可谓是一举三得。


综上,笔者认为,应严格落实人员分类管理的有关精神。


1.对于司法行政部门的缺员问题,应尽可能安排非法官助理担任行政部门的相关职务,且可采取外聘方式聘任专业人员从事宣传、后勤等相关行政工作,法官助理充斥于行政部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案多人少矛盾。


2.中级法院法官助理到基层入额的,应尽可能安排至城区法院入额,并同时解决其到基层入额后的行政职务,从而鼓励新招录法官助理到基层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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