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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官,52岁,10年前调入纪委,去年提了副处就被“离岗”
雨牧遥
法律人那些事
2023-01-08
来源:中央路知事;作者: 雨牧遥
1
记得2020年2月至12月,美国竞选总统候选人特朗普和拜登斗的你死我活。
一个74岁,一个78岁,势不两立,火力四射,满嘴跑火车。
结果,踉踉跄跄的拜登成功当获,成为美国历史上年龄最大的总统。
励志啊!这结果让国内很多网友吃惊不已:
人家这么大岁数还这么拼,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努力呢?
现实情况是,有的时候你想努力也没地方。
近日,与原法院一朋友聚,他70年的,2012年调去纪委。
聊中得知,他去年提个副处就被“离岗“回家了。
看他思路清晰,身体健壮,内心生有不快与无奈。
联想到,这些年不少县里公检法的中层以上的“一刀切”。
服从与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安排,推行了“未退先休”。
53岁均“未退先休”,这样的做法弊大于利,造成政法队伍不稳定。
由于按年龄定职位,在一些基层已有“30当官,40靠边,50赋闲”的说法。
一些离职干部退居二线后,以一位普通人员的身份从事司法工作,心理有所不平衡。
对于被原来自己的部下、或比自己年轻的领导指挥,又觉得脸上无光。
新上任的领导对于退居二线的老同志也很少在工作上对他们多提要求。
实际上是不好意思给老同志布置工作,亦不愿意指挥、领导老同志。
长此以往,“退居二线后不再工作”就成为约定俗成的共识与理解。
2
曾看过一份文件:全县科级干部超过53岁,副科级干部超过52岁的全部提前离岗休养,同时提高两级工资。
该县共有72名科级干部被列入名单,其中还包括5名正值政法工作“黄金年龄”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庭长和科长。
大家知道,《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并没有“未退先休”这一说。
《公务员法》第87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至于“未退先休”,必须是本人自己主动提出,且要经过严格的审核。
2010年5月12日中央组织部、最高法、最高检、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地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改任非领导职务。”
世界各国同行做法证明,50多岁是法官的黄金年龄,其理论知识、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十分丰富,处于事业上升期。
让其提前离职、离岗无疑是对法院审判资源的过度浪费。
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使得基层法检院存在的骨干法官、检察官提前离职、离岗现象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尤为凸显。
3
从2004年起,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一直持续增长。
在2016年和2019年先后突破2千万件、3千万件。
虽然在2020年出现了10多年来的首次下降,但2021年在克服了疫情带来的影响后,再次呈现出增长态势。
2021年,审执结案件突破达到3010.4万件,人均结案237.6件。
诉讼爆炸、案多人少与正值黄金期的法官提前离职离岗现象并存。
一边是火烧眉毛,一边却如此被“离岗”回家歇着,真是冰火两重天。
现实尴尬折射的是,政法工作特殊性与政法机关管理行政化之间;
法官职业化与将法官视同一般公务员“一刀切”管理之间;
司法现实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种种矛盾。
其实,“干部年轻化”要求更多针对的是各级行政机关干部。
对于法官、检察官工作,“一刀切”实行过度年轻化,这不符合司法工作规律。
4
“年轻”,正在成为任选政法干部的重要条件和评价班子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指数。
推行干部队伍年轻化没有错,但错就错在为了年轻化而年轻化。
如果,过分强调年轻化,容易产生了明显的不良影响与后果:
一是,造成了人力资源惰化、沉淀和浪费等问题。
对体制内人员来说,职务晋升是最实际也最直接的激励手段。
因此,一旦意识到未来晋升无望,有些人员就可能会放松要求,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放弃努力,等待退休。
无疑,硬性规定年龄限制,会形成一种事实上的年龄歧视。
客观会粗暴地剥夺了向上流动的机会,导致一些政法干部对前途不抱希望,或者变得萎靡不振,不担责任,出工不出力。
二是,制约年轻政法干部的正常履职和管理。
政法事务庞杂,案多人少,专业性极强,需要从业人员根据个人的知识办事和经验办案,公正司法。
但如果缺乏足够的司法经验,就易造成工作失误,难免冤假错案,失去公信力,陷入被动。
三是,在一些政法单位干部中滋生急功近利的浮躁之风。
过分强调年轻化还会导致政法队伍中产生年龄恐慌或者过高的“提拔紧迫感”。
个别政法干部为了引起上级的重视,获得更多的被提拔的机会而作秀。
力图通过一些华而不实的“创新”,甚至制造虚假政绩、数据,来引得上级或社会的关注。
还有,为了获得提拔,尤其是为了搭上晋升的“末班车”,少数把时间和精力用在了“跑官”甚至“买官”上。
这种现象不仅污染了社会风气,也影响了政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5
可以这么说,近年个别地方“干部年轻化”逐渐被形式主义化了。
任选干部时以“干部年轻化”为名,不分青红皂白地采取“一刀切”,强调班子中必须保证一定数量的低龄。
从本质上说,应该这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
事实上,政法干部个体之间的差异性还是很大的。
“干部年轻化”所讲的年龄只是出生年龄,而一个人的年龄是出生年龄、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的有机统一。
从法理上看,年龄歧视的做法背离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平等原则,它是对公民机会平等的权利的一种剥夺,是与现代社会的一项公民平等权相悖的。
除此之外,年龄既不是解决复杂的人事关系的准则,也不是躲避冗官、冗员的办法。
在任选工作中,政法干部的政治信念、道德品质、廉洁自律、实际能力和健康状况,要比其出生年龄关键得多。
“年轻化”只是政法干部队伍的一种追求,是保持政法机关活力的一种手段,并不是强制性的,这不能被异化执行。
我们理应以健康和人道为标准确定需要提前退休的岗位,不应将年龄作为一项硬性门槛。
所以,无论是40多岁的公安局副局长,还是52岁的法院庭长,都属于政法干部年龄的正常状态。
在政策上,尊重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特别是对于法检内部的管理工作应当尽量避免泛行政化倾向出现。
不该沿用“到了年龄就到站”的做法,政治生态才能变得更有活力。
政法干部年轻化,不应强制更不该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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