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往期回顾
1、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甘井子大队原调研员李某强
违反规定,帮助没有资格的企业承包拖车业务,占用有管理关系企业的车辆,收受企业财物,2022年3月,李某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某
在办理多起涉企案件中,为请托企业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张某还有其他违法违纪问题,2022年4月,张某被开除党籍,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谢某勇
在办理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解除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财物,帮助转移财产,2022年1月,谢某勇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鞍山市岫岩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副大队长、二级警长张某
收受被管理企业给予的财物,将事故拼装车返还给被管理企业,导致引发交通事故,造成恶劣影响,2022年3月,张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铁岭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员杨某军
在办理企业执行案件时,未对被执行人公司网络查询到的财产进行处置,亦未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直接对负有连带责任的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进行了评估拍卖,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2022年1月,杨某军被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6、辽阳灯塔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某强
任该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期间,违规办理企业执行案件,没有严格依法轮候执行,导致他案不能依法完成执行,给企业增加经营负担,破坏营商环境,2022年2月,田某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葫芦岛市绥中县公安局原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冯某
在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接受与案件有关企业安排的宴请、收受企业给予的物品,2022年1月,冯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8、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赵某
在办理企业执行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矛盾冲突的抵债裁定,且执行案件卷宗缺少多项文书材料,2022年1月,赵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铁岭开原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陈某
办理涉企执行案件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认定证据和开展案件执行工作,2022年2月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执行三庭原庭长宋某明
在执行某企业生效判决活动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22年3月,宋某明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辽阳市辽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执行一庭原庭长王某
在办理某企业民间借贷案、买卖合同案件的民事审判活动中,伪造、变造有关材料,枉法裁判,2022年5月,王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及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2、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一级法官彭某某
滥用职权划扣企业房屋拍卖剩余款项,给被执行人造成重大损失,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涉及犯罪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1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法警王某某
办理涉企执行案件中,收受当事人好处,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政务降级处分。
1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穆某
违反规定,对企业超标的查封并拖延执行,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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