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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强制执行法对警执合一执行模式法律化?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已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阶段,在文中第十条【执行人员的范围、职责及回避】中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由法官、执行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法官负责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执行员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但是作出拘留决定、罚款决定等依法应当由法官办理的重大事项除外。


那么,执行实施案件具体包括哪些类型?根据条文看,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等案件的审查。


反之,排除执行异议、复议、案外人异议等需要审查裁决案件,那么剩下的案件基本属于实施案件范围,是执行员的承办范围。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中并没有执行员序列。条文中执行人员组成不包括书记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 法发〔2019〕16号文件第15中规定,全面推行执行团队办案模式。实行以法官为主导的“法官+法官助理(执行员)+法警+书记员”团队办案模式,优化团队之间、团队内部的任务分工和职权划分,完善“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配合顺畅”的执行权运行模式。其中明确有书记员和团队办案模式的规定。现在强制执行法对团队化模式未提及,对承办执行案件模式比较模糊,且删去了书记员。


在第16中规定推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按照“编队管理、派驻使用”原则,向执行机构派驻相对固定的司法警察,警队统一管理,执行机构调度使用,警队和执行机构共同考核、培训。执行机构在编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自愿原则转为司法警察,编入警队管理。赋予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中体现执行工作要求的执法权限,发挥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打击拒执行为、收集证据等作用,提升执行效率和威慑力。从此看,执行员有可能是不愿转警或者不符合转警条件的法官助理,或者是转警后的法官助理即执行法警,从现实看,法官助理任执行员的数量应该不多,希望入额的法官助理不会选择到执行局,入额很难,那么更多任命执行员的可能是法警居多。


现实中很多地方法院执行模式是法警派驻执行局直接承办执行案件,亦未被总公司否定。本法律草案未明确任命执行员的条件,也未明确法官团队化模式,推敲条文内容,猜想从立法层面确认法警可能将承担办理执行案件,意味着从现实也好,从法律层面也罢,法警可能会成为办理执行案件的主力军。是否可理解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确认警执合一模式正式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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