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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可以加你微信吗?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简痕 Author 简痕

来源:简痕;作者:简痕

审查案件或者接待当事人时,有时当事人材料不齐不能一次办完,常常会留自己办公室电话给当事人,表示如果在回去补充材料的过程中有关于立案的问题可以打电话来问我。

于是有的当事人,就把我的办公电话当成了他诉讼全程的咨询电话。

我这里的“回头客”真的是有点多了。



有一个小伙子,我已经不记得他第一次打电话来是因为什么案件说了什么了。那天,他打过来,听到是我的声音,似乎很兴奋,说,请问是某某吗?我说我就是啊。

他:真的是啊?

我:你有什么事吗?

他犹豫了一下,问:请问可以加你的微信吗?

我:你是谁?我们不能添加当事人微信,没有什么事的话我挂电话了(这也不是第一次有当事人找我加微信,真不能加)。

他就急了,忙说,先别挂,真有事。

我:有什么事?

他:就是之前起诉的一个案件,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开庭,想找你了解一下。

我:立案后的相关问题找主办法官或者书记员,我这里不清楚呀,你可以打电话问相应业务庭。(我们在立案受理通知书上都留有主办庭的电话)

他:我打了, 没人接。

我:……没人接找我也没用啊,也许法官或书记员去开庭了,过段时间再打呗。

他:可我还是觉得找你好点,之前打过一次电话是你接的,其他电话都没你态度好。可以加你微信以后再问吗?

我:……就算夸我也不行啊,真不能加微信。

他:那可以帮我查一下开庭时间吗?

我……最后还是在内网帮他查了一下,但是没有记录。还是叫他耐心等通知了。

我在想,以后接电话是不是应该语气强硬一点啊?



一个阿姨,来起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窗口提交材料不符合,窗口人员解释了不听就来我这了。

母亲在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她的父亲、外公外婆也早死亡了。她一共有三姐妹。说要三姐妹都作为原告起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释义如下图,即有被侵权人死亡的,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此解释一番,这位阿姨回去修改诉状了。过几天她又来了,说,她的两位姐姐不愿意起诉医院(因为一个是被告医院的职工,一个不想理事)。我说那就列第三人参加进诉讼中吧。

好了,她又回去改了。

改好了后我们建议她先做诉前鉴定(嗯,我们院目前是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司法鉴定放在诉前)。她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交来了鉴定申请书。我审查好材料按程序转给相关部门启动鉴定程序。

过了一段时间,她又来找我,问我:你说,我提交的材料都是医院出的,明显这对我不利啊,我应该怎么办?

我:……阿姨,这是质证阶段的事情,我立案审查阶段不管这个,你问我我也回复不了你啊。

又过了一段时间,她又来找我(对,她每次来,都是直接来找我,不提前打电话),拿着业务庭给的质证通知,来问我:你说,这个通知是啥意思,是开庭吗?

我:……阿姨,这是通知你去质证呀,质证就是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质证之前就差不多可以选择鉴定机构开始进行鉴定了。

她:哦……,那……。

她还想说什么,我打断她了,说阿姨,后面的事情,你有什么疑问得问相应的承办人,你不要每次有疑问就来找我了好吗?不属于我的职责范围的问题我不能回答的。我也有好多事情要处理的,你不要再来找我了好吗?

说了这次后,她终于不来找我了。唉。



还有一位大姐,也是三天两头给我打电话。

她起诉的是买卖合同纠纷,她付了货款,对方没有发货,起诉退货款。原、被告住所地都不在我们辖区,她说她住在我们辖区,但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她说交货地在我们辖区,也可以在我们这里起诉。

我就解释,买卖合同不以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卖方所在地,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和她解释不听,还说她也学习民法典了,她也是懂法律的。唉,那我就收材料呗。

过了两天,她说她因为急着立案,已经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了,但是好像对方法院只收材料还没给她立,是个什么情况啊?

我:……别人家法院既然已经收材料,那你等消息啊,问我有啥用啊?我也不能去帮你问别人家法院啊。

她:哦,好的吧。

过了几天, 她又打电话来,说:某某法院已经立案了,但是她交了诉讼费,法院没给她发票,这样不对吧?

我:……这是别人家法院的事情,你问我干啥?(啊啊啊!!!)但是还是告诉她,现在可以自己打印电子发票,或者是不是财务没有发票了?

她:哦,好像收费那个人确实说刚好没有发票了还没领回来,叫我改天再拿。

我:……,……,你以后不要再打电话给我了,你不要觉得我好说话,就把我当成你的免费咨询对象(真的是不发飙不行了)。另外你的材料什么时候拿回去,你不拿回去我就作废了。

她:先放你那吧,也不知道这个法院下一步是个什么情况。

我:……。行吧,七天内不拿回去我就作废了。

然后我太忙了,七天内她果然没有来拿走,我也忘记了,有一天她又来找我了。说要拿回材料,还想顺便问我问题。我赶紧打住打住,案子在别的法院立了,你有问题问别的法院去。她一听我似乎有点生气了,终于止住了,领回材料就走了。



不止以上的事例。

每天接待这样的人也是够够的了。虽然说强调接待群众要耐心,但我这里不是导诉台,也不是法律援助律师,与立案无关的问题,确实不是我们的职责范围,我们真不能回答的,更不要说案子不在我们院的,还要问我们问题了。

所以有时候我也会抓狂的!

诉讼指导也是有边界的。每个人的职责不同,所以,如果你打电话给法院的工作人员,当回复这个问题不是我的职责范围,你应该打某某某电话时,不要认为接电话的人员是在“踢皮球”哦,每个人都很忙,有的确实不是他的职责范围,不能回答的。

可以打12368咨询热线(虽然有时候占线,或者掉线,但有的法院人手不足,对,就比如我们院,导诉工作人员同时也接听12368热线,有时候难免顾不过来,但多打几次总是可以接通的),或者拨打相应主办庭室的电话,找对人了才好问。

虽然有时候不接,难免法官去开庭或者外出了,但多打几次总可以找到的。

总之,不要再打给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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