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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账户收费,一家律所“逃避缴纳税款”被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因为未对挂靠律师取得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近日,广东一家律所被当地税务部门以“逃避缴纳税款”为由,罚款2.388502万元。

这份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处罚决定书(佛税稽罚〔2022〕 32 号)显示,广东KG律师事务所在2017-2019年期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合同费用629,000.00元(含税)。该部分收入没有入账,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2017-2019年期间,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该所利用七位律师(包括四位合伙人律师和三位挂靠律师)的私人帐户收取合同费用合计629,000.00元,其中通过合伙人律师收取516,000.00元,通过挂靠律师收取113,000.00元。该所未对三位挂靠律师取得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共17,019.47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6,865.55元。

附: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律师事务所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440***4365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佛税稽 罚 〔2022〕 32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7-2019年期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合同费用629,000.00元(含税)。该部分收入没有入账,没有开具发票,没有申报纳税,造成少缴税款,已构成偷税。 

(二)你单位于2017-2019年期间,存在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利用七位律师(包括四位合伙人律师和三位挂靠律师)的私人帐户收取合同费用合计629,000.00元,其中通过合伙人律师收取516,000.00元,通过挂靠律师收取113,000.00元。你单位未对三位挂靠律师取得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共17,019.47元;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6,865.55元。

罚款金额(万元): 2.388502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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