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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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65********, 汉族,大学文化,党员,2003年1月至2010年5月任**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审判员(副科),2010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副科),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任**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执行庭副庭长、副科审判员,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任**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2019年12月至案发任**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家住安徽省**市**镇**路 **号**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1年5月10日被潜山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21年8月5日被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当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逮捕罪,于2021年8月12日被潜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受贿一案,由潜山市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潜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1日将该案移交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 年至 2021 年,徐某甲在任**市(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科级审判员、执行局副局长、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执行、审判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关联人葛某甲、王某甲等 45 人所送财物共计 580500 元(其中现金人民币569500 元、购物卡 11000 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3月收受案件申请人余某甲所送现金 14000元。
徐某甲参与办理了余某甲、余某乙与方某甲、余某丙、方某乙执行案件,申请人余某甲为了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于 2010年3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14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2011年10月,收受案件申请人汪某甲所送现金 3000元
徐某甲系汪某甲与聂某甲执行案件的实际承办人,申请人汪某甲为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21年10月份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3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3.2011年至2013年,先后五次收受案件申请人王某甲所送钱款共计 40000元
(1) 徐某甲系王某甲与黄某甲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王某甲先后三次送给徐某甲现金共22000元,徐某甲均予以收受 ;①2011年9月的一天,王某甲希望徐某甲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2000 元;②2011年9月23日,王某甲为感谢徐某甲帮其执行到部分执行款,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10000元;③ 2011年11月22日,王某甲为感谢徐某甲帮其执行到位全部执行款,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10000元。
(2) 徐某甲系王某甲、黄某乙、王某乙与徐某乙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王某甲先后两次送给徐某甲钱款共计 18000 元,徐某甲均予以收受;①2012年12月的一天,王某甲希望徐某甲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3000 元; ② 2013年11月5日,被执行人将 150000 元执行款转账至徐某甲个人账户,申请人王某甲让徐某甲将其中 135000元转账到他的账户,另外 15000元以“辛苦费”的名义送给徐某甲。
4.2012年6月,收受案件申请人**县**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刘某甲所送现金 8000元
徐某甲系**县**有限责任公司与**县**厂执行案件承办人,申请人**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刘某甲为了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12 年6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附近送给徐某甲现金 8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5.2012至2020年,先后两次收受律师张某甲所送现金共计 5000元
(1) 徐某甲系黄某丙与吴某甲、章某某、安庆市**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黄某丙的代理人张某甲为了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12 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3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 2020年11月,徐某甲母亲去世,张某甲为了与徐某甲搞好关系,以“吊唁”的名义到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2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6.2013 年,先后两次收受案件申请人王某丙所送现金共计 13000元
(1)徐某甲系王某丙与涂某甲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王某丙为了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的关照,于 2013年10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8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 徐某甲系王某丙与胡某某执行案件承办人,申请人王某丙为了感谢徐某甲在执行案件方面的关照,于 2013年12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8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7.2013年下半年,收受案件申请人程某甲所送现金3000元
徐某甲系安徽**有限公司与安徽**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程某甲希望徐某甲尽快拨付执行款,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3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8.2013 年至 2016 年,先后四次收受案件申请人、关联人程某乙所送钱款共计 23500元
(1) 徐某甲系程某乙与潘某某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程某乙为了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13年7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5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 徐某甲系雷某某与仰某甲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雷某某的丈夫程某乙希望徐某甲在执行款分配方面给予关照,于 2015年7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8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3) 徐某甲系程某乙与华某甲执行案件的承办人, 2016年9月的一天,申请人程某乙为了与徐某甲维持关系,希望其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以“恭贺”徐某甲女儿结婚的名义,送给徐某甲现金红包 2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2016年9月28 日,程某乙根据徐某甲的要求,通过转账方式转给徐某甲 8500 元,作为出差执行期间的费用,后因程某乙与华某甲达成和解,徐某甲未出差,程某乙希望徐某甲今后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未追要该款,徐某甲亦未退还该款。
9.2014年6月,收受案件申请人**银行**支行的代理人唐某某所送现金 6000元
徐某甲系中国**银行**支行与方某某等人执行案件承办人,申请人中国**银行**支行的案件代理人唐某某,为感谢徐某甲在执行案件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14年6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6000 元, 徐某甲予以收受。
10.2014 年至 2015 年,先后三次收受案件关联人卢某某所送现金共计 6000元
(1) 徐某甲系陈某甲与葛某乙、姜某某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卢某某作为实际权利人之一,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2014年6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2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 徐某甲系陈某甲与孔某某、张某乙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卢某某作为实际权利人之一,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 2014年12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2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3) 徐某甲系陈某甲与徐某丙、汪某乙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卢某某作为实际权利人之一,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 2015年3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2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11.2014年至 2018年,先后六次收受案件申请人葛某甲所送现金共计 48000元
(1)徐某甲系葛某甲与张某丙、刘某乙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葛某甲希望徐某甲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于 2014年7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附近葛某甲的车内送给徐某甲现1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 徐某甲系葛某甲与戴某某、傅某某、王某丁等人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葛某甲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徐某甲现金共计33000 元,徐某甲均予以收受;①2016年12月的一天, 葛某甲在徐某甲家附近其本人的车内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 元;②2017年春节期间,葛某甲以“拜年”的名义在徐某甲家门口送给徐某甲现金红包3000元;③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葛某甲在徐某甲家附近其本人的车内送给徐某甲现金20000元。
(3) 葛某甲为了感谢徐某甲在前期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同时为了维持关系,2018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红包 3000 元;2018 年7月的一天,以“恭贺”徐某甲外孙出生的名义 ,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红包 200 元,徐某甲均予以收受。
12.2014年至 2021年,先后五次收受律师叶某某所送现金共计 16000元。
(1) 徐某甲系储某甲与何某某执行案件的承办 ,叶某某作为申请人储某甲的代理人,希望徐某甲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于 2014 年7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5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 徐某甲系**市有限公司诉杭州**公司合同纠纷案的承办人,叶某某作为原告**市**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希望徐某甲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于2020年7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4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3) 徐某甲系汪某丙诉徐某丁离婚案件承办人,叶某某作为原告汪某丙的代理人,希望徐某甲加快案件办理进度,2021年上半年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3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4) 叶某某为了与徐某甲维持好关系,希望徐某甲在其代理的相关案件方面予以关照,于 2017 年、2018年每年腊月,均以“拜年”名义送给徐某甲现金红包 2000 元,共计4000 元,徐某甲均予以收受。
13.2015 年,先后三次收受案件申请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所送现金共计 25000元
徐某甲系**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先后三次送给徐某甲现金共计25000 元,徐某甲均予以收受:①田某某希望徐某甲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于 2015 年3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附近其本人车内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 元;②田某某为了感谢徐某甲帮其执行到部分执行款并希望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于 2015年5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5000 元;③田某某希望徐某甲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于 2015年6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 10000 现金。
14.2015年11月,收受案件申请人徐某戊所送现金20000元
徐某甲系徐某戊与潘某某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徐某戊为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 2015年11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2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15.2015年下半年,收受申请人安徽**担保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吴某乙所送现金5000元
2015年,徐某甲承办了安徽**担保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多个执行案件,该公司工作人员吴某乙希望徐某甲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5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16.2015年至2017年,先后三次收受案件申请人陈某乙所送现金共计 30000元。
(1) 徐某甲系陈某乙与陆某某、徐某己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陈某乙希望徐某甲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于 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8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 徐某甲系陈某乙与陈某丙、朱某某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陈某乙希望徐某甲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先后两次送给徐某甲现金共计 22000元,徐某甲均予以收受:①2016年9月, 陈某乙以“恭贺”徐某甲女儿结婚的名义在徐某甲家中送给徐某甲现金 2000 元;②2017年年初,陈某乙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20000元。
17.2015年至2018年,先后两次收受案件被执行人徐某己所送现金共计16000元
(1) 徐某甲系陈某乙与陆某某、徐某己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被执行人徐某己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过程 给予关照,于2015年6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 徐某甲系倪某某与徐某己、徐某庚等人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被执行人徐某己希望徐某甲暂不拍卖涉案房产帮助调解,于 2018年年底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18.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案件关联人殷某甲所送现金共计23000元
(1) 徐某甲系殷某乙与程某甲、李某甲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殷某甲受申请人殷某乙的委托具体负责有关执行事项,殷某甲为了和徐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其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 2016年2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附近殷某甲的车内送给徐某甲现金 2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 徐某甲系殷某乙与葛某丙、张某甲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殷某甲受殷某乙的委托具体负责有关执行事项,殷某甲为了和徐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其在案件执行方面继续给予关照,于2016年4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3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19.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案件申请人张某乙所送现金共计9000元
(1) 张某乙为了与徐某甲维持好关系,希望在今后的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 2016 年春节期间,以“拜年”的名义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3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 徐某甲系张某乙与余某甲、黄某甲执行案件的实际承办人,张某乙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2016 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其本人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6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0.2016年3月,收受案件关联人钱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
徐某甲系项某某与仰某甲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徐某甲裁定对被执行人仰某甲的一处房产予以拍卖,钱某某竟拍获得该处房产,钱某某为了感谢徐某甲在办理该处房产过方面给予的帮助,于2016年3月的一天,在潜山法院附近钱某某的车内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1.2016年,先后两次收受案件被执行人李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2000元
徐某甲系殷某乙与李某甲执行案件的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甲先后两次送给徐某甲现金共计12000 元,徐某甲均予以收受:①李某甲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 元;②李某甲为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16年9月的一天,以“恭贺”徐某甲女儿结婚的名义,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红包 2000元。
22.2016年7月,收受案件申请人余某乙所送现金6000元
徐某甲系余某乙与余某丙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余某乙为了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于 2016年7月的一天,在潜山**镇**小区附近余某乙的车内送给徐某甲现金6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3.2016年12月,收受案件申请人黄某乙所送现金10000元。
根据县政府安排,涉及**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执行案件均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徐某甲负责向县政府统计上报涉及**有限公司工程款执行案件,黄某乙系此类案件申请人之一,黄某乙希望徐某甲尽快将其与**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上报县政府,于 2016 年12月的一天 ,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4.2016年年底,收受案件申请人**行**支行的会计黄某丙所送现金2000元
徐某甲系**行**支行与安徽**有限公司、安徽**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行**支行的会计黄某丙,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 ,于2016年年底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2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5.2017年1月,收受案件申请人**县**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丙所送现金10000元
徐某甲系**县**有限责任公与安徽**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县**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丙希望徐某甲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于2017年12月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6.2017年1月份,收受案件关联人李某乙所送现金5000元
徐某甲系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与**县**工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李某乙为实际债权人,其为了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并希望其继续给予关照,于2017年1月份的一天,在其本人公司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5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7.2017年,先后两次收受案件被执行人程某戊所送现金共计14000元
徐某甲系中国**银行**支行于安徽**有限公司、程某戊等人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被执行人程某戊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徐某甲现金共计 14000元,徐某甲均予以收受:① 2017年11月的一天,程某戊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元;②2017年12月的一天,程某戊在其公司宴请徐某甲,饭后,通过该公司法律顾问杨某某送给徐某甲现金4000元。
28.2017年12月,收受律师杨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
徐某甲系安徽**有限公司与华某乙、丁某某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杨某某,为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于 2017年12月的一天,在**镇**小区附近徐某甲车内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 ,徐某甲予以收受。
29.2017年年底,收受案件被执行人涂某乙所送现金10000元
徐某甲系**行**支行与安徽**有限公司、涂某乙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被执行人涂某乙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2017年年底的一天,徐某甲家附近涂某乙车内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30.2017年年底,收受案件被执行人谢某某所送现金8000元
徐某甲系李某丙与谢某某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被执行人谢某某希望徐某甲不要拍卖其房产,于2017年年底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8000元,徐某甲子以收受。
2021年3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徐某甲因担心被查处,在其办公室将8000元现金退还给谢某某。
31.2017年至2018年,先后五次收受案件关联人徐某辛所送现金20000元和价值8000元购物卡,共计28000元
(1) 徐某甲系**县**有限公司与余某丁、余某戊、储某乙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该公司职工徐某辛希望徐某甲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先后两次分别送给徐某甲购物卡和现金,合计价值 13000元,徐某甲均予以收受:①2017年10月的一天,徐某辛在徐某甲家附近送给徐某甲价值 3000元的超市购物卡;②2018 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辛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元。
(2) 徐某甲系**县**有限公司与徐某壬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该公司职工徐某辛希望徐某甲在案件办理力度及执行款分配方面给予该公司关照,先后两次分别送给徐某甲购物卡和现金,合计价值 13000元:①2018年6月的一天,徐某辛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价值 3000 元的超市购物卡;②2018年11月的一天,徐某辛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元。
(3) 2018年10月23日,**法院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发布公告,拍卖徐某甲所办案件被执行人余某丁房产,徐某辛参与竟拍,并希望徐某甲督促将所涉房产尽快清场,于2018年10月底,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价值 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徐某甲予以收受。
2019 年,徐某甲在办理**县**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其他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执行情况不满上访,徐某甲担心案发,于 2019年5月的一天,在**法院办公楼内将 20000元现金退还给徐某辛。
32.2018 年,先后两次收受案件申请人洪某甲所送现金20000元和价值2000元购物卡,共计22000元。
徐某甲系洪某甲与安徽**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安庆**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洪某甲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先后两次送给徐某甲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 22000 元,徐某甲均予以收受:①2018年1月的一天,洪某甲在徐某甲家附近其本人车内送给徐某甲 10000 元现金和价值 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②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洪某甲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元。
2021年3月,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徐某甲因担心被查处,主动通过其女儿徐某癸将 20000元现金退还给洪某甲。
33.2018年,先后两次收受案件被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戊所送现金共计20000元
(1) 徐某甲系**县**担保公司与安徽**有限公司、黄某戊等人执行案件的承办人,黄某戊作为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 2018年2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 徐某甲系合肥**公司与安徽**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被执行人安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戊希望徐某甲在分配安徽**有限公司资产拍卖款时优先支付该公司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于 2018年6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34.2018年5月,收受案件关联人陈某丁所送现金10000元
徐某甲系程某丙与仰某乙执行案件的承办人,陈某丁作为实际权利人之一,其希望徐某甲加大执行力度,于2018年2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35.2018年5月,收受案件申请人**县**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刘某丙所送现金5000元
徐某甲系**县**有限公司与**县**局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县**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刘某丙,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2018年5月的一天,通过**法院法官聂某乙(系该案审判阶段的承办人),在徐某甲家中送给徐某甲现金 5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36.2018年6月,收受案件申请人安徽**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洪某乙所送现金10000元
徐某甲系安徽**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县**局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安徽**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洪某乙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2018年6月的一天,通过**法院法官聂某乙(该案审判阶段承办人),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021年3月,因**县**局(原**县**局)向相关单位反映徐某甲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徐某甲担心被查处,遂通过聂某乙将10000元现金退还洪某乙。
37.2018年8月,收受案件被执行人徐某壬所送现金20000元。
徐某甲系**县**有限公司与徐某壬执行案件的承办人, 2018年7月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徐某壬所有的一处房产,徐某壬希望徐某甲在确定安置费方面给予关照,于 2018年8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2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38.2018年11月,收受案件申请人**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某丁所送现金10000元
徐某甲系**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某壬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担保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程某丁为了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18 年11月的一天,通过该公司法律顾问杨某某,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10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39.2018年11月,收受案件申请人**农商行的信贷员辛某某所送现金2000元
徐某甲系**农商行与**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农商行的信贷员辛某某,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2018年11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2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40.2018年12月,收受案件申请人**农商行的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葛某丁所送现金2000元
徐某甲系**农商行及其支行作为申请人的相关执行案件承办人,**农商行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葛某丁为了与徐某甲搞好关系,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2018年12月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金 2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41.2018年下半年,收受案件被执行人范某某所送现金8000元
徐某甲系**县**担保有限公司与范某某等人执行案件的承办人,被执行人范某某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2018 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 8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42.2018年下半年,收受案件申请人**农商行**支行的行长陈某戊所送现金2000元
徐某甲系**农商行**支行与涂某乙等人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潜山农商行黄泥支行的行长陈某戊,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现 2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43.2018年底,收受申请人**农商行的代理人施某某所送的购物卡,价值1000元
徐某甲系**农商行与安庆**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农商行安排**农商行**支行副行长施某某对接此执行案件,施某某希望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关照,于2018年底的一天,在徐某甲办公室送给徐某甲价值 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徐某甲予以收受。
44.2019年2月,收受申请人戴某某所送现金10000元
徐某甲系戴某某与徐某壬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戴某某为了感谢徐某甲在案件执行方面给予的关照,于2019年2月的一天,在**国际饭店院内徐某甲的车旁送给徐某甲现金1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45. 2019年至2020年,先后两次收受案件申请人、关联人黄某丁所送现金共计20000元。
(1) 徐某甲系黄某丁与王某戊、汪某丁、**县**有限公司执行案件的承办人,申请人黄某丁希望徐某甲加快案件执行进度,于 2019 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10000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2) 徐某甲系**市**公司破产案件的承办人,黄某丁希望在购买该公司资产方面获得徐某甲的关照,于2020 年上半年的一天,在徐某甲家送给徐某甲现金 10000 元,徐某甲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家属代徐某甲退还赃款52.25万元,谢某某退还赃款0.8万元,洪某乙退还赃款1万元,洪某甲退还赃款2万元,目前尚有徐某甲退还徐某辛的2万元赃款未追缴到位。
2021年5月10日,**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将被告人徐某甲从**市人民法院带至**市纪委监委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葛某甲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利用担任**市(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副科级审判员、执行庭副庭长、民事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580500元,数额巨大,在案件执行、审判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检察员:王球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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