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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板”司法局的女律师:12年未过年检,呼吁撤销律所年检考核办法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度Law Author 赵果

来源:法度Law;作者:赵果
“因对福州市律师协会、福州市司法局违法进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拒不给予办理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备案盖章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起诉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争议一案,不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提出上诉。”2月28日,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下称“烨阳律所”)设立人邹丽惠律师在微博中表示。


邹丽惠微博发布的行政裁定书显示,起诉人邹丽惠称,其曾与烨阳律所作为共同申请人,对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共同实施的不给烨阳律所年度检查考核、不对其进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违法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福州市政府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为由,作出榕政行复不[2022]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下称“10号《决定书》)。邹丽惠、烨阳律所提起行政诉讼,福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行政判决(下称“169号行政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23年1月11日,邹丽惠重新向福州市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单独对福州市律师协会、福州市司法局违法进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拒不给其办理2021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备案盖章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8天后,福州市政府作出一份《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下称“12号《决定书》)。邹丽惠申请福建省政府行政复议。今年1月31日,福建省政府作出《告知函》,不予受理。

邹丽惠认为,福州市政府和福建省政府以起诉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明显违背客观事实,错误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应予撤销。

其请求法院撤销福州市政府作出的12号《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作出的《告知函》,判令福州市政府、福建省政府中的一个,最好是福建省政府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限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邹丽惠还请求将福州市政府、福建省政府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放纵福州市律师协会、福州市司法局违法进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会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之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法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邹丽惠、烨阳律所曾因不服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不予年检考核备案盖章,向福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政府作出不予受理的10号《决定书》。邹丽惠、烨阳律所提起诉讼被169 号行政判决驳回后上诉。

邹丽惠在169号行政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以同一事由向福州市政府和福建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福州市政府作出的上述 12 号《决定书》和福建省政府作出的《告知函》,对起诉人邹丽惠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邹丽惠说,2023年2月20日,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向自己网络送达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裁定书落款时间为2023年2月13日。但其认为,这一时间系为掩盖逾期作岀裁定的事实倒签的。

邹丽惠不服该行政裁定,提出上诉,请求依法开庭审理,撤销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的裁定,裁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限期作出行政判决,或者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起诉。

此外,邹丽惠还要求将原审法院公然对抗立案登记制度,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枉法裁判问题,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员会立案监察,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法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3月2日,邹丽惠律师说,2021年度年检考核争议的官司还没立案,2022年度年检考核已开始。

以下是“法度law”与邹丽惠律师的对话。

01

请介绍一下这件事的来龙去脉?


说来话长。2003年2月,我因承办风险代理(打赢官司才收费)案件,与原受聘执业机构发生纠纷,受到多方迫害,累计五年多不能执业。福建省司法厅为了解决我长期信访的“老大难”问题,于2008年7月批准我设立了福建省第一家个人律所——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但没有依法解决我受迫害五年多不能执业的赔偿问题。


烨阳律所设立之初,我向福建律协提出两个建议案:修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但未被采纳,加之前述赔偿问题未被解决,因此烨阳律所书面向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律师协会申请免除律所团体会费、缓交我个人会费(承诺解决赔偿问题后我便缴纳个人会费)。


福州市律师协会、福州市司法局自2011年起不给我和烨阳律所办理年检考核并给予备案盖章,严重影响了我和律所的依法执业。我和烨阳律所抵制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借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强行搭车收费的违法行为,不给福州市律师协会交纳会员会费,又引来更大的压力。


2019年在三明市宁化县法院为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时,审判长连续逼问当事人和我,让当事人和我按照他的意思回答问题,我怼了几句,充其量为执业过激言辞,但最终我被以“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正常进行”为由,司法罚款1000元、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停止执业六个月。根据当时有效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福州市司法局对该案行政处罚不具有管辖权,此事加剧了双方的矛盾。


去年进行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期间,烨阳律所按要求报送材料,直接主管机关闽侯县司法局的初审结果是合格。但福州市司法局2022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福州市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检查考核第一批考核结果的公示》中没有烨阳律所。


烨阳律所向福州市司法局提出律师事务所年检考核结果复查的书面申请,后又对福州市司法局的答复提出异议。福州市司法局两次向烨阳律所作出无文号的答复,并将烨阳律所报送的年检考核材料退回闽侯县司法局,让其向烨阳律所发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补充材料通知书》。


我和烨阳律所于2022年7月26日联名、并案向福州市政府提出对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律师协会违法进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强行搭车收取律师协会会员会费,拒不给予我们办理律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并备案盖章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11年以来,我和烨阳律所多次对年检考核问题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不服上诉,但都以败诉告终,因此律师证多年未备案盖章。

02

你提到从2011年至今都没有年检考核,在你看来自己还是律师吗?工作会受影响吗?平时是怎么工作的呢?


肯定会受影响,有时影响还很大。比如:我接受委托担任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曾经被多个羁押单位以“律师证没有加盖年检有效章”为由,认为律师证被吊销而不给安排会见。又如:我为刑事案件当事人辩护,曾因“律师证没有加盖年检有效章”而受到多个司法机关的格外审查,不让阅卷、出庭,甚至被个别法院非法拘禁。


但我有一份2011年因年检考核问题向福建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记载的被申请人福州市司法局的答辩意见:“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未办理年度检查考核盖章,并不产生其律师执业权利受到限制的后果”,成了我律师证未年考盖章也能执业的一把“尚方宝剑”,在福建省范围内还是能起作用的。



我肯定是律师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也承认我是律师啊!我律师证没有盖章,受到一些司法机关质疑执业资格时,福建省司法厅、福州市司法局和福州市律师协会还会背地里为了我维权,肯定我可以执业,依据是福建省司法厅2011年那份复议决定书。

03

为何此次坚持在微博发声?


我在2003年因与原受聘执业机构发生执业纠纷后,曾经立誓为了维护律师的执业权益,要打八年抗战。但我已经打了将近三个“八年抗战”了,由于“敌强我弱”,还没打赢这场仗。我已年近七旬,再拖下去就没有能力打了,时不我待!

04

2022年12月21日,你起诉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市司法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在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还记得庭审现场的情况吗?


第一次诉讼的开庭审理,庭审时各方都还比较理性;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情况应该是对我和烨阳律所有利的,我自信我方的诉讼理由是杠杠滴!


但福州铁路运输法院还是违背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了驳回我们诉讼请求并且当庭宣判。

05

目前有什么最新进展?


我和烨阳律所早在2023年1月10日就对福州铁路运输法院(2022)闽8601行初169号行政判决提出上诉了,但案件移送到福州中院后,被福州中院以“未填报二审退费接收账户”为借口,违法退回原审法院,至今未予受理我们的上诉案件。我不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闽8601行初45号行政裁定,2023年2月28日刚刚提出上诉。


我对这两个案件的上诉,不抱太大的希望。

06

如果之后不被立案,会有什么打算?


再接再励继续告,包括向国务院申请行政督察,再度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司法部呼吁撤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违法规章,向国家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举报等。

07

你希望这个案例起到什么作用?


希望唤起更多的律师同仁同心同德,共同致力于促进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合法权益,改变律师的执业环境。


我自1991年6月自请调离永泰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岗位,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历经坎坷,但我始终坚守一个信念:律师只有勇于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尽心竭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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