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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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顽石的法门 Author 萧十一郎不吹箫
来源:顽石的法门;作者:萧十一郎不吹箫
当下,不少地区法院的刑事审判实践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个是法院审判阶段的收监羁押率居高不下;另一个是缓免刑适用范围过窄,轻罪重判。对这两个问题,不用过多地展示具体的冰冷数据,只要是刑事司法领域的法律工作者都应该有切身的感受。受长久以来的观念影响,很多刑事法官普遍认为,在收案后的庭审准备阶段,只有将被告人尽可能收押至看守所,实现对被告人的人身控制,才更加有利于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收押的举措更加能够体现审判机构的威权,让被告人惧服。因此,几乎所有的案件一旦走到法院审判阶段,都会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收押或者继续羁押的强制措施。法院收监羁押率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看守所“人满为患”,增加了羁押场所的建设成本和管理成本;收监羁押范围过宽,也不利于促动被告人悔罪改过,容易对被告人的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虽然近几年以来,随着刑事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法院对判前收监羁押过多的问题有所注意,并对此有所改变,但就目前来说,刑事司法领域仍在盛行以收监羁押为主的习惯做法,没有做到根本性的改变。更加严重的是,近年来,不少地方法院对缓免刑的适用开始趋向于严格控制,缓免刑适用率较往年明显下降,甚至轻案重判,重启“重刑主义”之风。不敢适用缓免、不愿意适用缓免,推崇重刑,这样做的后果十分严重。很多法官认为,多用实刑、推崇重刑,才能让犯罪分子得到足够的惩戒,才能达到刑罚的威慑效果。这种观念从根子上来看,就是根深蒂固的“重刑主义”思想。这种思想的错误在于,依靠重刑去威慑,必然存在功能的片面性和做法的极端性。任何一种丧失平衡而去极端强调一端的社会调节方法,必然不是好的、科学的方法。并且这种重刑主义思想和做法,在本质上与刑法谦抑性向左,导致刑法打击面扩大,打击力度过重,最终将社会对立面扩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导致人民群众产生过度的畏惧心理,从而丧失社会活力,不利于社会发展。我们一直以来都在批判这种重刑主义,但在实践中它总是在刑事司法官的脑袋里很难被摒除。原因在于,推崇重刑,短期内确实能够起到震慑罪犯的作用,同时能够让司法案件从形式上符合“公正”,因为毕竟重刑之下不会去怀疑司法官存在徇私枉法、放纵罪犯。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只会让那些原本可以被宽宥处理的轻案罪犯被推到社会的对立面去,同时让群众在社会生活中产生过度的畏惧心理而导致社会活力逐渐消失,不利于社会创造、创新和社会交往、发展。一个向往进步与发展的社会,是需要必要的活力的。而社会活力的保有与呵护,离不开宽宥的社会环境和一定容错的秩序机制。用历史的眼光来看,任何一个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时代,都不可能从一个重刑苛政的社会机制上得来。一旦某个时代盛行重刑苛政,那么处在这个时代的社会就必定会死气沉沉,转入衰败。这点,在现代法治理念中不容辩驳。早几年的时候,我们的刑事政策确立了“宽严相济”,也就是要求对案件区别对待,对重罪重判,对轻罪轻判,这不仅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延伸,同时也是社会发展需要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之下,经济发展趋势整体下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创新、创造和交往的活力。在这一社会需求之下,最高检在前两年提出对司法案件要做到“少捕慎诉”,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这一政策的提出,对全国刑事检察工作注入了全新的办案导向,赢得社会的一致好评。但是许多法律工作者在实践中又发现了一个很尴尬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很多案件上贯彻了不捕,而案件一旦移送到法院之后基本上又被收监判处了实刑,那么“不捕”创造的社会效果最终只能维持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那么“不捕”的意义和价值在哪里?和检察机关锐意创新、不断进取形成较为鲜明对比的是,法院系统在重刑和羁押方面的变革目前还保持了较为保守的状态。这其中可能具有较为复杂和多面的因素,但是无论如何,有一点缘由是笔者不敢认同的,那就是放弃重刑,增加缓免适用就是在放纵犯罪,甚至在不少人的眼中,把缓免刑与徇私枉法划上等号。这是一种极其荒谬的逻辑。如果这个逻辑等号可以成立,那么我们还讲什么罪责刑相适应?还讲什么宽严相济?刑法中设立缓免刑的意义和价值在哪里?我们也该想一想,为什么检察机关就敢提“少捕慎诉”?前段时间,有一则消息引起笔者注意,那就是最高检的张军检察长履新最高法。也许,在不远的将来,“少捕慎判”即将成为法院系统的新导向。那个时刻,值得期待。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