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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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 址:*******************。
2023年1月28日,我局收到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豫0481刑初357号〕,反映你因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调查。
2023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
根据判决书认定,2022年12月29日,你因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违法犯罪事实有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豫0481刑初357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豫0481刑初357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13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4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4月24日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