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金杰服装工艺有限公司,你有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注意查收!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公告送达是将送达文书公诸于世的一种送达方式。此种送达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其方法有张贴广告、登报、广播等。
此次公告送达内容大家还可以在咱市的宿迁日报上找到哦!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环罚字〔2016〕88号
宿迁市金杰服装工艺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21302000071620
组织机构代码证:06018248-3
法定代表人:张长奇
地址: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陈集村五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6年9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磨边工序正在生产,清洗、烘干工序未生产,已建成1台2吨燃煤锅炉。经现场调查及询问,你公司建设的服装清洗项目于2014年3月投产,未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园区管网。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你公司建设的服装清洗项目应该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你公司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我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环境监察留存书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拍摄照片3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1份,你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宿环罚告字〔2016〕91号),你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签收。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对服装清洗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的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的罚款,计罚款二万元。
2、对服装清洗项目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投产的行为,罚款二十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以下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之规定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宿迁分行
户 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
帐 号:398004000018010002380
三、关于责令整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拆除已建成的设施设备,恢复原状。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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