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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 陈碧:但我输得起,直到循环的尽头

陈碧 蓟门决策 2022-03-17

 蓟门时评


陈碧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澎湃研究所”之“法治细节”专栏,新春特供系列“开端的法治细节”。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31日。

版权信息:本推送已获作者授权,如需转载,请与作者本人联系。

年关将近,写作小组集体冬歇。罗老师让讲讲《开端》,我正好奉旨刷剧。


无限流是我很喜欢的题材。《开端》中的爆炸循环让我想到漫威电影《奇异博士》的结局。黑暗之神多玛姆毁灭了地球,奇异博士利用时间循环回到过去与之谈判。多玛姆用各种方式杀死他,但他一遍又一遍地回来:“多玛姆,谈个条件。”相同的场景反复循环,每次都会回到谈判的这一刻,博士死而复生,又被多玛姆杀死,而多玛姆也无法脱身。博士说:“我们都困在这里,在同一时刻,无限循环。”多玛姆说:“那你要死无数次。”博士说:“可地球上的人可以活下来。”“你不会赢的。”多玛姆从来没有遇到过对手。“但我输得起,就这样一直输下去,永远输下去。”最后,为了解开循环,黑暗之神被迫放弃侵略地球。

《开端》的循环也在大结局解开,剧中主角李诗情和肖鹤云或被动或主动,一次次回到案发时刻,他们改变了结局。虽然不是超级英雄的故事,但普通人的行为更让人相信:我们都能成为英雄,哪怕只有一天。

剧情内容丰富,每一次循环都让人心生感慨。不过,单从准备司法考试的角度,找点法律上的瑕疵还是有的。比如:因为时间循环这个情节实在匪夷所思,因此主人公在剧中一旦报案,就会遇到警方的置疑,他们很快就会从报案人成为嫌疑人。在第三集中,当警方不能找到突破口时,讯问人员给李诗情和肖鹤云都设了套,谎称对方已经招供,引诱他们说出实情。


很多人都说看剧涨知识,那么在这里看出讯问中的引诱和欺骗了吗?警察对李诗情说:“如果你不能如实告诉我们事情的经过,我们就只能认定肖鹤云指认你是案一的供词,这在量刑的时候对你是很不利的。所以你要如实的告诉我,这起事故到底是谁策划的?”而实际上肖鹤云并没有指认李诗情是所谓的“案一”。


假设讯问人员使用欺骗手段,声称同案犯已经交代,证人已经作证等,使犯罪嫌疑人不敢再作辩解,而违心地做出某种交代;或者讯问人员告诉犯罪嫌疑人,只要老实交代了就可以不关小黑屋就可以立刻回家,这种取证行为合法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可见我国在立法上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获取言辞证据,威胁引诱欺骗是明确列举的非法手段。社会公众对于“刑讯逼供”可能有某种感同身受的厌恶和抵制,但对于“威胁、引诱、欺骗”这种软性逼供行为的危害性认识就没有那么深了。其实,软性逼供可能比暴力逼供具有更大的危害。暴力逼供,往往看得见、摸得着,受害人有苦说得出;而软性逼供则是通过言语形式进行的,它是无形的,往往也不加以记录,更容易成为冤假错案的隐患。

呼格吉勒图是内蒙古1996年“四九女尸案”中被冤杀的主角。1996年,他是个年轻的工人,可他从报案人变成嫌疑人只花了一天时间,从案发到被枪毙只隔了61天。他的笔录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今天讲的都是真的,在公安局一开始讲的也是真的,后来他们认为有很多疑点我讲不通,他们告诉我那女的没死,而且我当时尿急,他们说我讲完就可上厕所,可以回去,所以我就那样讲了,讲的都是假的。”警方隐瞒了被害人已经死亡的事实,谎称被害人没死,以这种欺骗行为来减轻呼格吉勒图承认实施了强奸的心理恐惧,他可能认为:反正被害人没死,等她缓过来也可以说的清楚。另外警方利用呼格吉勒图尿急,诱使呼格吉勒图先解决眼下的紧急需要,咱们有句古话叫做树挪死人挪活,鼓励大家便宜行事,但这句话很矛盾,有时候便宜行事可以海阔天空,有时候便宜行事就再无归路。警方的引诱还包括更加动人的想象空间:讲完就可以回去。在这种情况下,呼格吉勒图作了自蹈死地再难洗白的有罪供述。此后他一次次的翻供,也无力对抗这一次的有罪供述。

因此,《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讯问中使用引诱、欺骗等手段的非法性,是对这种行为从实体和程序角度的双重否定,要求讯问规范化、人性化,要求供述的自愿性,从而保障被追诉人人权。如果供述不具备自愿性,那么供述就不应该被采纳。一个人做出的陈述如果是由威胁、许诺、欺骗而得到的,那么很可能是虚假的自白。英美法系认为,法庭拒绝采纳这种不正常的供述有个潜在理由,采纳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自白,公众会相信这种不正当行为是法庭共同参与实施的,这将导致刑事司法制度失去社会的支持与信赖


然而现实摆在我们面前,时至今日讯问仍然是一线办案人员查明案情最快捷的方式。而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能,主动交代的情形相当少见。大多数人面对某种可能使自己陷入控罪的讯问或谈话,都会产生一种本能的逃避和掩饰心理。没有一定的外部压力,没有人愿意承认,而讯问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对抗的活动,针对嫌疑人的回避、掩饰、抵抗,可以施加何种外部压力?这种外部压力,超过什么限度是非法的?法律允许的讯问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之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使用讯问策略来实现。法律鼓励侦查人员具体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心理状态,对症下药,给予适当的刺激,促进犯罪嫌疑人供述动机的形成,使其感到“说了对自己更有利”,但这种刺激绝不能建立在虚假的承诺和伪造事实基础上。底线虽然存在,但想要给出一个公式或者标准仍有难度。


如果在讯问中实施了欺骗和引诱行为,获得了口供怎么办?《刑事诉讼法》虽明确将引诱、欺骗列为非法取证手段,但第56条未规定将其直接排除。这在诉讼中往往成为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项,排除非法证据后面蕴藏着利益权衡,简单说,就是既要、又要、还要。这一规定背后蕴藏着三重价值追求,分别是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供述自愿性以及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在综合考量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上,法官需要分析个案情况是否达到应予排除的程度,从而使讯问策略和引诱、欺骗这种非法讯问手段的界限得以呈现。但实践中排除欺骗引诱获得的证据比较困难,在很多判决书里可以看到,即使律师提出排非请求的,也因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而被驳回,或者法官不做任何回应直接驳回。

我有很多同学和学生是警察,他们可能要说我装外宾,刑讯逼供的排非都没有做到,遑论骗供诱供的排非呢。其实我怎么会不知道办案的路径依赖呢,但回想一百多年前草民跪在县太爷堂前,一言不合就会被合法杖200,现在不是也不行了么?


随着讯问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值班律师制度的普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讯问合法性的空间已经在逐渐变大,假以时日,欺骗引诱的排非也有希望,这样的非法讯问手段就被真正禁止了。在剧中,李诗情和肖鹤云死了几十次终于换来了剧情反转,奇异博士死了几百次换来了黑暗之神的退却;司法改革是个长期工程,法律工作者可能也要折腾上无数次吧。终有一日,人类也能解脱这个循环,不必再为了打击犯罪而放大人性的弱点,甚至再制造新的犯罪了


编辑:刘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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