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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孙娟娟:网售自制粉蒸肉应否被“职业打假”

孙娟娟 蓟门决策 2022-05-11

网售自制粉蒸肉

应否被“职业打假”?


孙娟娟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

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近日,一则“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三无产品,法院判其退赔5万”的新闻引起社会关注。据媒体报道,重庆王女士因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被“职业打假人”起诉。法院两审均认定王女士销售“三无产品”,判决其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4月23日在其官微发消息称,该院已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村子,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依法申请再审。


事实上,2021年网售自制腊肠遭遇10倍索赔的事件也曾引发热议,王女士的遭遇可谓再次引发了业内外对职业打假、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关注。


(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从制度初衷而言,惩罚性赔偿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食品安全法》的升级应用旨在消解耗时久、收益低等不维权、难维权问题,并威慑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实践中,王海打假辛巴假燕窝时所彰显的专业维权及其监督之力,是当下市场所不可缺的共治力量。


然而,“知假买假”的权利滥用、“造假买假”或“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又导致了专业维权的污名化。就被重点狙击的食品消费领域而言,非实质性食品安全问题的十倍价款索赔不仅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消耗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当下,《食品安全法》的标签瑕疵例外、深圳地方立法限制职业打假都试图通过制度纠偏来遏制以盈利而非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职业打假。


争议事件频发本身反映了职业打假从预包装食品到餐饮商品、从线下到线上的一个拓展性发展。更有甚者,面对新的在线销售模式,如微商、直播的发展,许多小业主成为职业打假的新对象。即便涉案生产经营者觉得无辜,不公平,自制食品销售的低门槛并不意味着无视外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即便事前通过备案、登记等方式放宽对小作坊、小餐饮的入市监管,“几小”食品的安全保证更需要事中事后的监督。职业打假者的“虎视眈眈”可谓外部监督中的重要存在。无论食品从业者的人数多寡、年龄高低,这个行业本身的专业性意味着他们首先应当是专业之人,懂得从产品、过程、信息等多个维度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事实上,原国家食药总局在《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中就已提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


反观王女士的遭遇,据媒体报道,其自称从业历来规范经营,包括事前证照到位、产品提供包装等。此次交易涉及的150碗粉蒸肉则因“包装尚在设计”、“量多时间紧”而没有规范经营。这也是法院作出“三无产品”认定的事实依据。从事实依据到法律准绳,支持10倍赔偿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由于《食品安全法》将与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列为食品安全标准,典型的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又规定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为应当标示的内容。据此,没有前述标签信息的食品因为涉及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会获得索赔支持。


然而,当下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并不适用于散装食品。此案中涉及到的粉蒸肉作为散装食品,其被认定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8条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当这一销售行为违法无疑时,其是否必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而且,包装标识欠缺的食品并不必然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知假买假”未必有助于防控现实或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的副作用,已经引起司法适用的重视,进而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实质性审查来彰显个案正义。


从“毒豆芽”到“三无粉蒸肉”,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出现的法定安全性与事实安全性的落差已经引发诸多争议。无疑,趋严的食品安全法制和标准规范意在防控风险,避免出现危害生命、健康这些不可逆的损害。这需要持续的普法、科普来消解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感性理解,以营造有利于守法、执法、司法的舆论环境。与此同时,对于既有的问题也需要适时调整,避免法律的束之高阁或僵化适用。例如,针对“毒豆芽”中出现的安全争议,修订后的《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就增设了“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实质性判断,以避免入罪扩大化。


笔者也注意到,“三无粉蒸肉”的申辩理由之一是没有标识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因为被告在冰柜上张贴了产品的相关标签,在微店网络销售的平台上也有展示页面等。就个案启示而言,食品种类繁多、销售模式日益创新。那么,标签又或者标识作为面向消费者的信息披露,是否也有更多的可选项。无疑,合规经营是守法的表现之一,但合规亦有成本,尤其是小规模业态的承受之力。这亦是规则设定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以提高规范的可操作性。

编辑:罗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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