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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启观察 ] 60 · 推进教育公平要聚焦弱势群体

褚宏启 中小学管理 2022-04-24

中管君导读

教育公平首先要求给弱势群体提供与其他群体同样的教育,做到“平等性公平”;其次,还要根据每个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提供补偿性教育,如为贫困儿童、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提供特别帮助等,做到“补偿性公平”;再次,要针对个体差异尤其是先天差异区别对待,如为身体残疾、智力低下、智力超常等儿童提供个性化教育,做到“差异性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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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秋初冬时节,落叶飘飘。世界上没有两片叶子是一模一样的。芸芸众生亦然,人生境遇千差万别。国外有一本书叫《不平等的童年》,讲的是出生于不同家庭的孩子,得到的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存在巨大差距,得到的关爱与支持存在巨大差距,这些孩子长大以后所处的社会阶层也大不相同,令人感慨万千。我国也有一本类似的书叫《不一样的童年》,其副标题为“中国农民工子女调查报告”,描述了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困境。


一个人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有着太多的运气成分。实际上,人不仅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且更可怕的是,这种差距和不平等还会代际传递。包括教育政策在内的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减少甚至抵消家境差距对于教育差距的影响,缩小甚至消除教育差距,让来自不同家庭的孩子都接受公平的教育,让穷孩子也有向上流动的实质机会,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


本文所关注的弱势群体,主要是指那些出生运气不佳的儿童群体,他们有的生在农村贫困之家,有的尽管生在城市但家境贫寒,有的是随迁子女随父母在城市漂泊,有的是父母进城打工自己在农村留守,有的出生就身体残疾,有的出生就智力低下,等等。这些弱势儿童群体具有共性,那就是相对于常态群体而言的“弱势”特征,因此,教育公平首先要求给这些弱势群体提供与其他群体同样的教育,做到“平等性公平”;同时,还要根据每个弱势群体的独有特征,提供补偿性或差别化的教育,做到“补偿性公平”或“差异性公平”。

 

针对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的平等性公平


一个残酷的事实是,人生下来就是不平等的,而且长大以后所读大学、收入水平、社会地位都是不平等的,也就是说不论人生的起点还是人生的结果都不平等,既然如此,何谈“平等”?何谈“平等性公平”?


首先,教育平等既是道德意义上的人权,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权利。《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即便是穷人,也具有与富人一样的人格尊严,不容侮辱与亵渎。201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受教育的权利”被列入基本人权。


道德意义上的人权或宪法规定的权利,看似宏大缥缈,难以落地,实则不然。这些权利并非只有原则性而没有可操作性。在学校里,在班级里,师生不对权贵子弟高看一眼,不对穷孩子有歧视性态度,不给肢体残疾孩子起侮辱性外号,不嘲笑随迁子女的外地口音,而是对所有的孩子都一视同仁,都予以同等的尊重,这就是实实在在的平等性公平。 


其次,教育平等是指受教育机会的平等。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比如上述几个弱势儿童群体,不论如何弱势,都拥有与其他儿童群体同样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因此,平等不是指结果的相同,而是机会的均等。只要受教育机会均等,即便由于个人天赋与努力程度不同而导致最后的结果不同,比如成绩高低不同、收入存在差距、社会地位迥异等,也是公平合理的。


要做到教育机会均等并不容易。就我国义务教育而言,机会均等并不只是意味着人人“有学上”,还意味着人人“上好学”,意味着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均等。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消除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的教育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让每一所学校都成为优质校。当前我国的城乡教育一体化政策、城市内部的学区制改革与集团化办学等,都是为推进义务教育机会走向均等采取的重要举措。简而言之,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会均等就是穷孩子和富孩子都在同样的学校就读,都接受一样的教育,做到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而不是富孩子上优质学校、穷孩子上薄弱学校。


此外,针对随迁子女的教育机会均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异地中考和高考制度,让随迁子女享有与城市户籍儿童同样的接受城市高中阶段教育机会,以及同样的参加流入地城市中高考的机会。


再次,教育平等是指在教育结果上所有学生都达到同样的“基本标准”即底线标准。我们都知道,不论教育机会如何均等,学生们最后的发展水平与学业成绩都是有差异和差距的,最后的教育结果均等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对于结果均等提出要求,即要求所有同类学生都达到同样的“基本标准”,比如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学生都达到针对普通中小学的“学业质量基本标准”,在特殊学校就读的聋哑学生都达到针对聋哑学生的质量基本标准。为什么要达到同样的基本标准?因为只有达到这个标准,学生将来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更好地就业与生活。这个基本标准不是随便设定的,是根据社会对于人的素质的客观要求而确定的。


随着社会发展对于人的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教育“基本标准”也会水涨船高。有人认为,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都达到严格标准是不公平的,应该对穷孩子、随迁子女、留守儿童等降低学习要求。这种看法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一种歧视,对他们的低期望是一种无形的偏见,使教育分层成为现实,并复制和强化了社会分层。


当前,我们需要制定国家层面的、能反映时代客观需求的学业质量基本标准,并不断提高这个基本标准,同时要求所有学生都达到相应的基本标准,让每一个学生为未来的社会竞争和工作生活做好充分的准备。教育平等要求学生都要达到基准,缩小差距是达到基准的内在要求,某些学校和教师往往只关注“尖子生”,忽视甚至放弃“学困生”,致使学生成绩差距过大。面向未来,在教育教学中推进平等性公平,更应该关注“底部学生”而不是“顶部学生”,更应该“兜底”而不是“掐尖”。真正具有教育意义的“教育脱贫攻坚”是指让所有的孩子在教育结果上都达到基本标准,超越教育的贫困线。

 

针对某些弱势群体的补偿性公平


正如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弱势儿童群体的弱势遭遇并不相同,弱势的成因也并不相同。弱势的成因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社会背景特别是家庭背景不同(如贫富差别)导致的,另一类是因为个体自身差异(如残疾与否)导致的。


我们首先看针对儿童所处的社会背景不同,所采取的补偿性公平政策。补偿性公平要求对处境不利者予以补偿,给予其更多的教育资源。“给予更多的教育资源”显然是不平等的,但却是公平的合理的,补偿的目的在于,让学生不因社会环境因素尤其是家庭环境因素的不足与恶劣,对自身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补偿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恰恰是为了平等,是为了缩小社会经济地位差距导致的教育差距过大。补偿性公平是对平等性公平的强化与超越,正因如此,补偿性教育公平政策也就成为各国推进教育公平的主要政策。


针对不同的弱势群体,补偿性公平的政策与举措并不相同。只有做到各有侧重,才能做到精准补偿。


第一,针对贫困生的教育补偿。贫困生即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支付他们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对于他们的补偿不只是经济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补偿。通过健全资助政策体系,保障他们不因家庭经济条件拮据而失学。我国的“两免一补”政策属于典型的补偿性公平政策。(2)机会补偿。如高校招生对贫困地区学生倾斜、高中阶段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名额下达到薄弱初中校等。(3)学业补偿。贫困生中的学困生比例较高,在学业方面,学校和教师需要拿出更多的精力对贫困生予以指导和辅导。(4)身体健康补偿。因为家庭经济条件拮据,贫困生往往健康状况不佳。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餐项目,就属于此类补偿政策。(5)心理健康补偿。贫困生不仅经济上贫困,往往在心理上也会遇到一定的问题,甚至出现人穷志短的现象,有“等靠要”的消极心态。在教育中,要补齐短板,培养他们自尊自信、健康向上的人生态度。


第二,针对留守儿童的教育补偿。有些留守儿童也属于贫困生,上述对于贫困生的补偿都适用于留守儿童。但是,有的留守儿童不一定经济贫困。留守儿童主要的问题是缺少来自家庭的关爱,因此需要构建家庭、学校和社会力量三位一体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网络,加强留守儿童与远在异地的监护人的沟通密度与质量,帮助监护人及时了解孩子学习状况与心理状况,帮助留守儿童在家乡的监护人提高家庭教育能力与抚养水平。学校和教师要重点加强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教育,农村寄宿制学校要着力化解针对留守儿童“寄而难育”的现实困境。关爱留守儿童,不能满足于逢年过节给留守儿童送图书、书包、文具等应景活动,要杜绝“面子工程”和虚假关怀,要给予实质性的精准帮扶,把关爱洒进留守儿童的心田。


第三,针对随迁子女的教育补偿。随迁子女与留守儿童不同,他们是与双亲或者单亲住在一起的,但由于父母工作繁忙且家庭文化资本匮乏,导致随迁子女在接受家庭教育的量与质两个方面皆有不足。随迁子女学校的教师要基于随迁子女的特点开展教学,在教学方式上克服“城市学生中心”取向,既关注随迁子女的学业进步,也关注随迁子女与城市家庭儿童的心理融合,在生活习惯、文明礼仪等薄弱环节进行重点强化,并教育城市学生不要侮辱、欺凌随迁子女。

 

针对某些弱势群体的差异性公平


补偿性公平主要针对儿童的社会处境不利和家庭处境不利予以补偿,与此不同,差异性公平是指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尤其是先天差异(如身体残疾、智力差异等),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此时教育资源不是平等分配的(例如残疾学生的生均经费更高),但却是合理的公平的。严格讲,差异性公平要求对于每个学生都要因材施教,是面向人人的。本文主要关注针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公平。


第一,针对残疾儿童的差异性公平。残疾儿童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与普通儿童相比,针对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更多的教育资源予以保障,其生均经费应该更高、生师比应该更低,残疾儿童应该得到更多的教育关爱。但残疾儿童的实际教育状况远远不及普通儿童。推进残疾儿童的教育公平,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按照2017年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要求,实现残疾人教育全覆盖。除盲、聋哑和智力落后三类残疾人之外,应将脑瘫、孤独症、多重残疾等残疾人也纳入残疾人教育的保障范畴。(2)不断提升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重点提高农村地区残疾儿童入学率,并降低农村地区残疾女童的辍学率和失学率。(3)不断提高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的入学率,扩大学前特殊教育规模,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实现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与就业之间的衔接。(4)加大经费投入,解决经费投入总量不足问题,建立健全特殊教育财政投资制度。尽管国家对于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逐年增加,但其增长率较实际需要而言还是偏低,亟待进一步提高,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差异性公平的要求。


第二,针对普通中小学学困生的差异性公平。学困生即学习困难学生,属于普通学生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某些学校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学困生往往被忽视甚至受歧视,这肯定是错误的。但是,即便学校做到对学困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也是不够的。应该在学习上给予学困生更多的支持,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帮助他们在学习上脱困脱贫。


第三,针对英才儿童的差异性公平。英才儿童俗称“神童”,是指那些与处在同一环境中的同龄人相比,能够表现出高成就或有着取得更高成就潜能的儿童。教育通常是面向大多数学生的,英才儿童为数不多,他们的特殊需要往往被忽视,甚至比学习困难学生、比身心残障儿童更易被忽视,从而沦为真正的“弱势群体”。人们往往更容易同情弱者,往往把英才儿童视为同龄人中的强者,由于一种微妙的对于英才儿童的“羡慕嫉妒恨”的“妒能”心理在作怪,人们往往认为满足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是公平合理的,而满足英才儿童的特殊教育需求则是违反公平合理原则的。这种看法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英才教育对于国家创新发展、对于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具有战略意义,与欧美国家相比、与韩国和新加坡等亚洲国家相比,我国的英才教育非常落后,亟待大力发展。


(本文作者系本刊编委、北京开放大学校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12期文章回顾 


顾明远 | 推动基础教育迈向新征程


文章来源:

《中小学管理》2020年第12期 · 宏启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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