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一定要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假申请吗?
根据相关规定,带薪年休假以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和劳动者本人申请相结合,以用人单位安排为主,兼顾劳动者本人意愿,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劳动者的年休假。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征得劳动者本人的明确同意,而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出休假申请为由不安排年休假,不符合有关规定。
案 例
2015年11月1日,柯小丘(化名)应聘到大时代广告有限公司从事广告设计师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柯小丘工作十分认真,对待领导交办的事务一直尽心尽力完成,从无怨言。
入职以来,大时代公司从来没有安排柯小丘休过带薪年休假,并且以柯小丘从没有向大时代公司提出过年休假申请为由,拒绝向柯小丘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2017年11月11日,柯小丘向大时代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大时代公司拒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向大时代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支付从2015年11月1日入职以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大时代公司同意与柯小丘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认为公司并没有剥夺其休年休假的权利,是柯小丘自己没有提出休假申请,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于是,柯小丘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说法
在本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休年休假是否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假申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年休假制度包含以下三个特点:
1. 带薪年休假以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和劳动者本人申请相结合,以用人单位安排为主,兼顾劳动者本人意愿,根据需要统筹安排,但何时安排、何时批准的主动权由用人单位掌握;
2.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此种同意应为明示的同意,不能将劳动者的“未申请”视为默示同意;
3. 年度内不能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由劳动者本人选择跨年度休年休假还是放弃休假。
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大时代公司以柯小丘未主动提出休假申请为由,不安排休年休假并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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