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法致 | 第三期 • 带薪年假常见的七大误区(音频讲解)
第一期带薪年休假话题分享之后
我们获得了很多小伙伴的反馈
看来大家遇到的各种疑问和奇葩咨询简直太多了
本期我们请到劳动法专家杨保全律师
为大家讲讲“带薪年休假常见的七大误区”
看看你的单位有没有“中枪”吧
不方便听语音的小伙伴
小编在下方还为您准备了文字版
一起学起来吧~
带薪年休假常见的七大误区(文字版)
今天我们和大家分享的依然是带薪年休假的话题,第一期带薪年休假话题分享之后,我们获得了很多小伙伴的反馈,因为在实践当中大家遇见的关于年休假的各种疑问和奇葩的咨询简直太多了。本期话题我们想向大家来宣讲一下“带薪年休假常见的七大误区”。这七大误区在很多单位的年休假管理当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甚至当我们第一次以文字的方式来公布这七大误区的时候,很多小伙伴都惊呼我们单位是“枪枪中”。
第一大误区:带薪年休假是否是强制的?
在我们的日常咨询当中,很多单位都问到了“产假是强制的,但年休假是不是强制的呢?还是属于单位的福利政策呢?”甚至有些单位直接咨询“在我们向入职员工告知的《员工手册》当中,就从来没提到过年休假,员工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呢?”我们说,法律有规定的,当然按规定来;如果没有规定的,单位可以自行安排。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部文件当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单位安排年休假是一个法定义务。那相对应来说,对员工来说这就是一个法定权利。再换句话说,不管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无规定年休假,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员工就当然享受。所以年休假就是一个法定项目,而非单位可有可无的福利制度。
第二大误区:员工入职第一年不享受年休假
在第一期案例分享当中,我们也涉及了这个话题,单位的这项规定,可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为什么说是“可能”呢?因为对有些人来说这样的规定就没有问题,比如说刚刚毕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因为他还没有工作经历,这个时候和法律规定是一样的。他没有满一年服务的这样一个条件,他当然可以不享受,单位针对这些人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对于已经有了多年,甚至是只要超过一年工作经验的人,法律上就规定员工有权享受年休假。这个时候,单位在规定入职第一年新员工不享受就与法律的规定相悖了,所以这一条我们要辩证的看。对于有工作经验的人,单位这种做法就是一个大大的误区了。
第三大误区:单位制度规定所有员工每年享受5天年休假
这是很多单位的常见规定,但是该规定也同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一期的节目当中我们向大家讲述了员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按照员工的累积社会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员工累积工作年限分为满十年、满二十年以及超过二十年的三档,分别对应了5天、10天及15天的带薪年休假。单位统一规定所有的员工每年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和上述法律规定明显就是相悖的了,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侵犯了员工应当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所以职场的小伙伴们,你也要注意,你的年休假天数完全是根据累积工作年限来确定,而不是单位规定的几天。
第四大误区: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年假天数
这个问题与上边第三个问题基本是相关联的,我们还是确定一下,法律明确规定是累积工作年限,也就是包含了员工从毕业一直到入职这家单位之前所有的工作年限,而不是唯一的在现在这家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五大误区:次年三月前未休完上年度年休假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在我向诸多HR以及单位的普法当中,我每次都会做一个小小的统计和调查,我们会发现80%以上的单位都会有类似的规定。规定次年三月没休完上年度的年休假自动清零或作废,规定本年度12月31号前没有休完上年度的带薪年休假自动清零或作废。我们说不管如何规定,这样的规定和法律规定也是相悖的。照相关规定年休假是可以跨年度进行累积和休息安排的。单位规定员工未休视为自动放弃的做法侵犯了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员工是可以不享受年休假的,其中和这一条很相似的一种情况是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而员工书面声明放弃的,法律特别强调了一个叫“书面声明放弃”的做法。而很多单位,80%以上的单位规定的视为放弃和法律要求的“书面声明放弃”是明显冲突了。各位可以自己好好想一想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仲裁及法院的诉讼实践当中,我们见到很多单位拿员工手册的这一条作为抗辩,对于仲裁员、法官这些审判者来说,他根本就不会理睬单位的这条规定,而直接问单位到底是否安排了上年度的年休假。那么再次印证这是一个重大的误区!
第六大误区:员工5天没上班,单位也没有扣钱,视为休了5天的年假
很多单位的管理人员经常向律师抱怨“他5天没来,我们也没扣钱啊!就算他休了5天的年假吧”,我们说这样的一种做法是“自己想当然,掩耳盗铃”的做法。因为员工没上班理由有很多,也许是事假、也许是病假、也许是其他的假期,那么每一种假期对于是否支付工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甚至有一些高福利的单位还规定有带薪的事假。那么我们这里面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他没上班”究竟的定性是什么,他没有来单位的性质是什么。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为年休假,就不能想当然的做抵扣。当然我们有一条法律规定跟这个也相关,是说“如果员工请事假超过20天,并且单位没有扣除工资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度的带薪年休假”那么这里面的5天和20天又有一个差距,所以这是带薪年休假常见的第六个误区。
第七大误区:未休年休假,再补员工300%的工资
在很多员工的诉讼请求或者是仲裁请求当中,我们都见到了这样的请求,大家认为没有休年休假,单位要额外再给我300%的工资。但是在我们的仲裁及诉讼实践当中,从来没有支持过300%,而是支持多少呢?我们见过很多单位有误区,他认为是再给一倍,就是100%;我们说员工的300%的主张和单位只给100%的补偿,这两种做法都是不正确的。而正确的解读则是单位额外再支付200%的年休假工资补偿。对此,有非常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部文件当中明确规定了,单位没有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应当支付300%的工资。但是,这个300%当中是包含了员工正常出勤的那1倍,所以我们解读出来要额外再支付200%的工资。
以上就是我们常见的年休假七大误区,希望今天的讲解能够给各位祛除误区,得到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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