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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税务】自2020年1月1日起,欧盟实施增值税 “速效对策”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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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速效对策—更新和影响










有关跨境货物供应的增值税新规已于2020年1月1日生效。这些规定可能会对贵公司在欧盟内部进行货物贸易时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合规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新规变化(通常称为“速效对策”)主要包括:


  • 将(荷兰)零税率应用于欧共体内部货物供应(intra-community supplies)的(实质性)条件;

  • 欧共体内部货物运输证明;

  • 与寄存库存(call-off stock)有关的交易;以及

  • 将(荷兰)零税率应用于欧盟跨境多角交易(chain transactions)中的特定货物供应。


我们将在此简报中简要说明这些变化。我们还将探讨这些变化对贵公司业务的潜在影响,以及安永如何帮助贵公司遵守这些新规。


将(荷兰)零税率应用于欧共体内部货物供应的最新实质性要求











有效的增值税税号和准确的欧共体销售清单



应采取/考虑采取的措施

问题:

  • 如果供应商未提供其客户的有效增值税税号,(荷兰)税局可能不同意采用零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缴纳当地增值税。

  • 准确的欧共体销售清单至关重要。


措施:

  • 验证客户的增值税税号。

  • 检查贵公司当前的ERP系统是否有助于“控制”和确定可能性/备选方案。


安永的支持:

  • 安永开发了一种“工具”,可用于检查增值税税号是否有效。此外,该工具还可确认所有错误的增值税税号。

  • 可在贵公司的ERP系统中安装“插件”。此“插件”可在预定时间(如开立发票时)检查增值税税号是否有效。

  • 审查贵公司当前的采购模式,并确定贵公司是否已将准确的增值税税号转发给供应商。


有关欧共体内部货物运输证明的推定











贵公司如何证明(荷兰)增值税零税率/欧盟增值税豁免是否适用?


2019年12月31日之前

► 欧盟目前尚无关于欧共体内部货物运输证明的统一规定。

► 各成员国具有不同规定,因此,企业面临诸多困难和不确定性。

► 自2020年1月1日起,该等情况应该有所改变。除了可证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现有规定外,还将引入所谓的“安全港”规则,详见下文。


如果可以提供单独的文件证明货物运输的推定,则零税率/免税在各成员国中均适用。


自2020年1月1日起


应采取/考虑采取的措施

问题:

  • 目前(荷兰)现行的有关提供支持零税率的证据的实践将继续实施。

    如果没有适当文件作为证据,可能无法就该笔交易采用零税率、并被税局核定补缴当地增值税。

  • 我们认为,除当前法规外,证据推定还将适用。如果贵公司有证据支持基于该等推定的增值税豁免,则增值税豁免可能适用于其他成员国。


措施:

  • 对有关跨境货物运输的现有文件进行评估。

  • 审查当前收集所需文件的流程,并评估这些文件是否足以证明(荷兰)零税率适用于欧共体内部的货物供应。


安永的支持:

  • 考虑在哪个欧盟成员国进行证据推定可能有助于简化程序。

  • 评估当前流程和现有文件是否足以适用荷兰零税率。

  • 对合同条款和流程进行相关调整。


简化寄存库存交易











制定欧盟统一规定


寄存库存相关基本原则


荷兰现有寄存库存简化安排


自2020年1月1日起,就寄存库存施行欧盟统一规定


应采取/考虑采取的措施

机会:

  • 当前,部分欧盟成员国尚无针对寄存库存的简化规定。因此,供应商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报告其在货物运抵成员国的货物运输情况。

  • 由于必须在整个欧盟采用统一的简化程序,因此部分报告义务将不再需要。


措施:

  • 审查当前的供应链,以确定新规定会在哪些方面产生影响以及在哪些方面可能节约成本。

  • 确保企业已准备好在相关登记册中报告寄存库存安排,审查该项操作是否可在贵公司的ERP系统中直接执行。

  • 考虑相关例外情况(可能需要在当地登记增值税)是否适用,如果可能/需要,更改相关计划/合同。


安永的支持:

  • 我们可以协助贵公司审查当前的供应链,协助贵公司采取措施,避免进行不必要的增值税登记。

  •  (协助贵公司)在贵公司的ERP系统中开发应用程序,遵守登记义务。

  • 审查/评估现有合同条款。


将(荷兰)零利率应用于欧盟跨境多角交易中的特定货物供应











针对特定交易运输施行统一规定


零税率适用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多角交易

► 仅必须涉及运输的货物供应可作为欧共体内部供应采用零稅率。

► 《增值税指令》中并无货物运输相关规定。

► 由多角交易的“中间”方或其代表进行运输时,难以确定哪些货物供应符合欧共体内部供应条件。



零税率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及以后的多角交易

多角交易运输相关的具体规定:

► 由另一方(非首次销售的供应商)或其代表进行运输时,应遵循新规定。新规定对首次销售的供应商安排或执行运输的交易没有影响。

► 对于向中间运营商进行的货物供应,运输安排可属于供应的一部分。

► 例外情况:如果中间运营商已将货物发运地成员国所发布的增值税税号告知其供应商,则运输安排可属于中间运营商供应活动的一部分。

► “中间运营商”是指多角交易链中除首次销售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由该供应商或代表该供应商的第三方負責派送或运输货物。



应采取/考虑采取的措施

问题:

  • 如果不当采用(荷兰)增值税零税率,可能导致供应商需按9%或2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 在某些情况下(达成的多角交易中),特定交易目前采用零税率,新法规可能会对此类税务处理产生影响。


措施:

  •  确定贵公司目前是否参与多角交易,而首次销售供应商或其代表并未安排货物运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贵公司对这些变更的影响进行评估。


安永的支持:

  • 多角交易本质有高度的真实性。安永经验丰富,可协助贵公司评估跨境货物供应的增值税处理以及ERP系统可能需要的变更。



此简报仅提供一般信息,并不具全面性,因此不应被理解为税务建议。阅读此简报后,如对特定情况产生任何疑问,请与您的安永(增值税)顾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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