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宣判,用法律为人脸识别厘清边界!
2019年7月,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引进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于年卡使用者的入园检票环节。但此举受到作为年卡用户的浙大法学博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的质疑,同年10月28日,他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
历时一年多,备受关注的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终于等来一审判决!
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购买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兵与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后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并更换了店堂告示。
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兵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
此后,双方就入园方式、退卡等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郭兵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并以野生动物世界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赔偿年卡卡费、交通费,删除个人信息等。
11月20日下午,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原告郭兵与被告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提出的确认野生动物世界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客户在办理年卡时,野生动物世界以店堂告示的形式告知购卡人需提供部分个人信息,未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其他规定,客户的消费知情权和对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未受到侵害。郭兵系自行决定提供指纹等个人信息而成为年卡客户。野生动物世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其行为本身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要求。 但是,野生动物世界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原指纹识别入园方式变更为人脸识别方式,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郭兵表示不同意,故店堂告示和短信通知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对郭兵也不具有法律效力,郭兵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野生动物世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双方在办理年卡时,约定采用的是以指纹识别方式入园,野生动物世界采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义上的必要原则要求,故不具有正当性。
如今,我们已进入“刷脸”时代。从扫码支付、指纹支付到人脸识别,数字技术的发展成熟将人们的生活不断简化。然而,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运用,个人信息泄露、信息被盗取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目前,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
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关注
也在不断提升!
☟☟☟
普法课堂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即将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篇单独成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除法律或行政法律另有规定外,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公众的意见征求已经于11月19日截止,法律出台指日可待。
《草案》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当刷脸成了各种场所中的时髦做法,我们不禁要问,是否所有的刷脸场景都经得住考量?
实际上,人脸识别作为一项新技术,不是说不能用,而是要有明确的限制条件与应用场景,不能被滥用。而收集个人信息也必须符合“必要原则”和“最小够用”的原则,能不用生物信息的,就不应该用。那么在当下社会生活中,我们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呢?
一方面,在遇到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应当采取录音、拍摄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机关,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另一方面,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提高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通过维护好身份证件、不随意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不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丢弃有个人信息的内容等方式维护自身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科技可以让生活越来越方便
但科学技术应用都不应偏离个人信息保护本位的原则!
往期精选
◆【权威发布】《2020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方案》印发
◆人民日报评论 |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新华社、新京报、新华网、苏州普法
编辑:青海普法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qinghaipufa@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