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怕软文变硬吗?“广告”俩字并不非得写进标题啊!
最近,广告圈里都很紧张,
因为9月1日,
要施行新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了。
甚至还有做媒介的朋友告诉我,
他们客户已经拿着这个跟KOL砍价了。
于是我去仔细研究了一下这个《办法》,
总共有29条,
有一些是废话,我挑了一些重要的来解读。
没说一定要在标题中写明“广告”俩字啊
第一点,最让大家恐惧的,
就是每篇广告前都标明“广告”二字。
但是,看看《办法》的原文是怎么写的。
第七条
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仔细看,说的是显著标明)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广告违反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不具有可识别性的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界定显著这个词,是决定KOL生死的问题。但是怎么算显著呢?在哪里标明?在标题里写明“广告”两个字算显著?还是放在文章末尾说明算显著?还有用多大的字号标明算显著?这些细节,工商总局不会告诉你的。
那篇10w+阅读的文章,之所以能让大家人心惶惶,疯狂转发,就是把咪蒙、顾爷的所有文章标题前面都ps上了“广告”两个字。但是《办法》中没有说要在标题里写啊。
说真的,如果每个H5和文章前面都加个“广告”二字,那么微信平台的媒介价值就废了,个人认为微信不会让这样的事情发生。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微信或许会出台一些官方措施,如添加一个类似“原创”的“广告”标识。(下图为ps,仅为个人预测)
如何断定是否为广告?
如何判断是否为广告,同样是个艰难的问题,有几类公众号的广告特别难以区分。例如广告门、36kr这类行业的网站,软文与通稿齐飞,哪篇是广告,哪篇不是广告,我觉得他们编辑都不一定全能说出来。还有推荐类号,如北京吃喝玩乐、买买菌,整天都在推荐你吃这个买那个,读者同样无法判定哪一条是广告。
其次,对于普通帐号来说。如果我只是在文章中提及了某品牌,并没有收钱,但是却有读者认为是广告,怎么办?那以后什么都不能提了?今天我吃了敏感牌餐馆,抹了敏感牌唇膏。这文章还咋写。
现有大号状况
我翻了一圈现有大号,发现基本只有一类账号会在标题中出现“推广”二字,就是时尚类KOL,例如杜绍斐、石榴婆报告、黎贝卡的异想世界等。究其原因,首先是这些号粉丝基数大,粉丝黏性高,哪怕加上推广二字,也有流量保证。第二是,他们客户类型单一,大多为时尚品牌和电商平台,与帐号其他内容非常相似,难以区分,为了读者能够分辨,所以标明了。
别光盯着大号,你也可能违法!
第十一条
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自然人这个三个字很重要)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微商不能卖假减肥药了!)
被大家忽略的一点是,这次的广告法把广告主的主体扩大了到了自然人。什么意思呢?就是不光是大号网红需要遵守《新条例》,每个人都需要。你在微信群里收了个红包,帮人转了个违法广告到朋友圈,你也同样有责任。你帮你亲戚开的水果店在朋友圈做宣传,用了“第一美味”“最好吃”这种词违反广告法的词,同样需要负责任。
还有一些其他的条例,例如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针对网页的弹窗)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虚假页游广告要整改了)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邮件中不能插广告)
KOL到底应该不应该接广告?
最后说的跟内容无关的,你们觉得大号应该发广告吗?
在我看来,内容的创作是要投入精力和成本,这是毋庸置疑的。别说靠激情来维持,大家都不是喝西北风长大的,很多公众号已经是团队在运营。而这个成本到底谁来出?有两种办法,第一,从客户身上要钱,即广告。第二,从读者身上阅读,即付费阅读。在免费经济大行其道的时代,大部分互联网公司都是用的第一种方法,例如谷歌,像消费者提搜索供服务,但是不从消费者身上收钱,通过广告盈利。
能够让读者付出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的双重成本的优质内容实在太少。而长尾效应的很多小公众号累计的流量同样巨大,所以他们还是更适合发广告。
站在一个消费者的角度来讲,可能我比较抠门啊,我也宁愿偶尔看广告也不愿意交钱,何况广告也可能有用呢。
所以,我觉得这事基本是雷声大雨点小。当然一切还得听组织的,希望别打我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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