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大火,对哪些人进行责任追究?
发生大火,要根据具体事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追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责任追究可以分三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吉林德惠宝源丰火灾】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净月消防大队长吕彦东,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防火参谋高伟,德惠市米沙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真祥,宝源丰公司董事长贾玉山,宝源丰公司总经理张玉申等19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给予吉林省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黄关春记大过处分。
给予长春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姜治莹(副省级)记大过处分。
给予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李树田记大过处分。
给予吉林省公安消防副总队长刘军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长春市副市长李祥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党委书记、政委赵子魁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王喜春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德惠市委书记张德祥撤职处分。
给予德惠市长刘长春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给予德惠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涛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德惠副市长兼公安局长王华安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浙江省台州天台足馨堂足浴中心火灾】
(一)送交司法机关,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厉海笑,足馨堂股东、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熊守信,足馨堂股东、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3.徐挺强,足馨堂最大股东(占股45%),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4.朱平宰,协助足馨堂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消防审批许可,并收取报酬,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5.王刚,一夫尚唐、东方尚雅的实际控制人,违规无资质从事装修设计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6.倪庆云,东方尚雅股东、工程部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7.关荣林,东方尚雅工程部工长,系足馨堂整体装修施工项目和售后维修的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工程安全重大事故罪。
8.张俊敏,王刚之妻,东方尚雅公司财务,妨碍事故调查工作,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
9.郑浩哲,浩成尔公司法人代表,系东方尚雅施工所采用电热膜的供应商,伪造检验报告、假冒韩国品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二)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决定给予台州市政府副秘书长应正南(原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行政记过处分。
2.决定给予温岭市委常委、公安局长吴凌(原天台县委常委、公安局长)行政记过处分。
3.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庞华辉行政记大过处分。
4.决定给予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李华(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行政撤职处分。
5.决定给予缙云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马灵光(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政治教导员)行政降级处分。
6.决定给予台州市消防支队政治处组教科干事高云鹏(原天台县公安消防大队参谋)行政降衔处分。
(三)给予诫勉谈话的人员
1.给予台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志坚(原天台县委书记)诫勉谈话处理。
2.给予三门县委书记杨胜杰(原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诫勉谈话处理。
3.给予天台县委书记管文新诫勉谈话处理。
4.给予天台县委副书记、县长潘军明诫勉谈话处理。
5.给予天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崔波诫勉谈话处理。
6.给予天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益军诫勉谈话处理。
7.给予天台县副县长、公安局长梅东晓诫勉谈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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