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变工作地点导致上班时间变长,员工可以要求补偿吗?戳进来告诉你!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企业整体战略的部署,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办公场所从高成本地区迁往低成本地区。
企业有权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吗?
如果因此导致上班时间变长,
员工可以要求补偿吗?
工会君来给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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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对工作地点进行明确约定,并根据约定实际履行。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因此,企业无权单方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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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既涉及员工是否跟随企业搬迁的问题,也涉及员工跟随企业搬迁后的实际工作问题,比如上下班在途时间明显增加。
企业搬迁,员工不愿随迁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需要看企业的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呢?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定义是,“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但是实践中企业搬迁的情况纷繁复杂,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企业只是将工厂在区内进行搬迁,新旧工厂的距离只有几公里。虽然也是企业搬迁,但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吗?显然不属于。
>>>因此,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还是得看是否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变化。
至于随迁员工上下班在途时间明显增加的问题,相信企业在与员工协商是否随迁时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提供通勤车、将在途时间部分计入工作时间、提供员工宿舍、支付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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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企业在调整员工工作条件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需要听取全体员工及工会的意见,经民主协商后制定最终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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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佛山工会
素材来源 | 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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