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全球资产配置系列六|新加坡基金之二:可变资本公司(VCC)
上期我们介绍了新加坡的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单位信托等传统基金架构模式,本期我们将详细介绍目前炙手可热的一种新型基金架构---可变资本公司(“VCC”)。
新加坡政府于2018年通过颁布《可变资本公司法》(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创建了VCC这一新型的专门为基金设计的新型架构,并于2020年 1月14日开始实施。VCC的推出为新加坡基金提供了更具吸引力的结构方案,VCC成立的唯一目的是成为一个或者多个集合投资计划的载体,其性质就像一个“可流动的资金池”,可以说VCC是为集合投资计划量身定制的产品。
VCC适用法律是VCC法案,而非公司法,享有独立的法律实体资格,其主要特点包括:既适用于开放式基金,也适用于封闭式基金;可作为独立基金,也可以作为伞形基金结构,在前者情形下,投资人作为VCC的股东,持有VCC的股份,VCC进行投资活动,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资产;在后者情形下投资人作为VCC的股东,持有VCC的股份,该等股份可对应不同的子基金,VCC通过设立子基金进行投资活动,并通过子基金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资产。VCC的每个子基金都要在ACRA进行注册,各子基金之间资产和负债相互隔离,每支子基金可以像独立法人被管理或被清盘,且其清盘不影响VCC或其他子基金的运营。由于子基金缺乏法人资格,VCC可以就子基金提起诉讼或起诉。子基金可以投资同一伞型结构下的其他子基金。与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 SPC)类似,子基金的资产与负债隔离的特性意味着在订立协议时,协议当事方和签署方为VCC伞型基金(而非子基金),但应在协议中指明子基金的名称。
VCC在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主要如下:VCC需要在ACRA进行注册,任何个人可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设立VCC;VCC必须由新加坡持牌/注册基金管理公司担任管理人;必须在新加坡有经营实质,且至少1名董事在新加坡境内居住,基金的董事可以由管理公司的代表或者董事担任;有新加坡境内注册地址,且必须委聘新加坡境内的秘书公司;有强制审计要求,且必须委聘新加坡境内的审计师;无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且无需公开股东名册。
由于伞型基金可以节约运营成本,一个VCC下的各个子基金可以共用一个专业服务提供者,如基金经理、基金行政、托管人、律所、审计、秘书等, VCC维护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大大降低。因此,自VCC生效实施以来,已有多家基金以VCC的形式登记成立。同时,MAS还同步推出了“VCC激励计划”(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VCC) Grant Scheme),鼓励和吸引全球的基金管理人在新加坡设立VCC框架或将境外实体迁册为新加坡VCC。根据该计划,就设立注册VCC过程中向新加坡本地服务提供商支付的服务费用,基金管理人可向MAS申请70%的补助,每个VCC最高补助为15万新元。该计划将持续三年,每位基金管理人最多可以为三个VCC申请补助。
由于VCC法案允许外国注册资金在新加坡重新注册,因此许多使用海外司法管辖区通过类似于VCC的工具进行投资的基金现在可以考虑在新加坡重新注册,并合并其集合和投资活动。外国公司以VCC形式在新加坡设立后不代表新设了一个法律实体,设立VCC不影响原外国公司的存续,同时也不会影响原外国公司的权利和义务。VCC作为一种新的工具,它消除了传统结构的局限性。此外,凭借世界一流的管理能力,强大的监管框架和有利的税收制度,预计新加坡作为基金管理中心的地位将变得全面和高效。
除了上述我们提到的“VCC激励计划”,新加坡政府还推出了一系列免税计划,符合免税计划的所有基金都可以在基金存续期内享受免税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期的内容中为大家详细介绍免税计划和税收优惠等内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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