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细则(修订)
(2021年1月4日修订)
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2020 年 10 月第 4 次修订)(中南大教字字〔2020〕17 号》)规定,为确保推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按照学校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书记、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教学秘书、教师代表、辅导员组成的推免工作小组。负责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第二章 指标分配
第二条 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以学院应届毕业本科生人数为基础,综合考虑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质量、往届推免生去向和指标使用情况分配的推免指标,发布本院推免指标。
第三条 特殊人才推免指标,经学院在推免生名单中综合考虑,一般不超过学院当年推免总指标的5%,最多不超过2人。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四条 推免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择优选拔的原则。对申请推免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查,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以学生1-6学期加权平均成绩为考察重点,同时注重学生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其他特长等方面的考核。
第五条一般推免条件执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修订)(中南大教字〔2020〕17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中所指三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为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
注:民法学、刑法学取上、下两学期的加权平均成绩。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的民法包括民总和债权法总论。凡涉及计算平均(综合)成绩的,成绩计算四舍五入,均保留两位小数。
第六条特殊人才的推免条件:
(一)基本条件(以下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英语四级级考试成绩≥425分;或雅思≥6.0,或托福≥85;
2.学分绩点不低于2.5;
3.主干课程每门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二)特殊条件认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学校认定权威期刊目录C类及以上级别的期刊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法学学术论文1篇,或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集刊)、北大核心期刊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及以上级别权威法学学科竞赛中,获个人前三名者;或获团体前三名的上场队员。
3.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主持人,且其项目入选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擦参加学术交流或项目展示,项目内容须与法学专业相关。
4.经我校认定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各类竞赛中个人二等以上奖励(仅含前三名)获得者、团体竞赛中二等奖(仅含前三名)以上的获得者。
5.学生与直系亲属或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6.退役大学生、母语为非汉语的民族学生的推免条件和资格严格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7.其它有特殊专长的学生。
(三)特殊推免遴选:
1.学生须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一)、(二)款关于特殊人才的条件和认定标准,并经三名本校法学专业教授联名推荐。
2.学生的申请材料、教授亲笔推荐信均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3.学院成立专家审核小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法学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审核小组对申请推免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内容、级别进行审核鉴定,并组织学生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
4.答辩要全程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第四章 推免程序
第七条 学院推免工作程序严格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2020 年 10 月第 4 次修订)(中南大教字字〔2020〕17 号》)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学院按要求建立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参加推免的须向学院教务办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参加推免的须向学院教务办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须主动在申请表中报备声明。学院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报学校教务部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对学生,学院将报学校教务部取消其推免资格。
第五章奖励类别的认定和分值计算
第八条本细则所列每一项奖励计分最多不超过两次,超过次数不予认定,总分最高不超过25分。校党委“七一表彰”、校团委“五四表彰”荣誉,各只认一次。
第九条同一项目在不同阶段获奖,不累计加分,同一项目同时获得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不叠加计分,以最高分奖励进行计分。
第十条经学校、学院组织或推荐参加的各类赛事,竞赛级别一般依据获奖证书或官方文件落款单位级别认定。认定有困难的,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根据赛事影响力、参赛队伍所涉范围、获奖等级等综合因素予以认定。由行政单位主办的比赛按照行政单位的级别认定竞赛级别;由高校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的比赛,按照赛事影响力、参赛队伍所涉范围、获奖等级降一级认定;由企业主办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奖励分为竞赛类、学术论文类、荣誉表彰类、奖学金类。
竞赛类
第十二条经学校、学院组织或推荐参加的各类竞赛类包括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科研类竞赛、外语类竞赛和其他类竞赛。各类竞赛分初赛和决赛的,未进入决赛的,其竞赛级别先降一级,再依据其获奖等级认定奖励分。
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
第十三条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是指经学校或学院认定的法律事务技能竞赛,如模拟法庭赛、辩论赛等。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的陪练队员是指从比赛准备到比赛结束的全过程的人员。
第十五条法律事务技能类竞赛计分参照如下: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上场队员 | 陪练队员 (不超过2人) |
世界级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15 | 0 |
冠军 | 25 | 10 | |
亚军 | 20 | 8 | |
季军 | 15 | 6 | |
前十六强 | 10 | 4 | |
其他获奖及未获奖者 | 3 | 1.5 | |
区际/洲际级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10 | 0 |
冠军 | 20 | 8 | |
亚军 | 15 | 6 | |
季军 | 10 | 5 | |
前八强 | 8 | 3 | |
其他获奖及未获奖者 | 2.5 | 1.25 | |
国家级(含国际赛事的国内赛段)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5 | 0 |
冠军 | 15 | 7 | |
亚军 | 13 | 6 | |
季军 | 10 | 4 | |
前四强 | 8 | 3 | |
其他获奖及未获奖者 | 2 | 1 | |
国内区际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3 | 0 |
冠军 | 8 | 4 | |
亚军 | 7 | 3.5 | |
季军 | 6 | 3 | |
其他获奖及未获奖者 | 1 | 0.5 | |
省级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3 | 0 |
冠军 | 6 | 2 | |
亚军 | 3 | 1 | |
季军 | 2 | 1 | |
其他获奖及未获奖者 | 0.5 | 0.25 | |
市级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1 | 0 |
冠军 | 3 | 2 | |
亚军 | 2 | 1 | |
季军 | 1 | 1 | |
其他获奖及未获奖者 | 0.3 | 0.15 | |
校级 | 个人荣誉获得者 | 0.5 | 0 |
冠军 | 2 | 1 | |
亚军 | 1 | 0.5 | |
季军 | 1 | 0.5 | |
其他获奖及未获奖者 | 0.2 | 0.1 |
注:1.表中冠、亚、季军分别对应第一、二、三名。
国家级及以上级别竞赛中,获得最佳书状奖前三名的团队,加分分值比照各级别“个人荣誉获得者”加分项,其中上场队员的加分分值为团队分值的均分分值。但是,同时获得“个人荣誉获得者”和团体名次时,不重复加分,个人分值的认定采取就高原则。
“个人荣誉获得者”应是各级别比赛中所有队伍中产生的,且为名额较少的荣誉。若在赛事中每支队伍都产生的“个人荣誉获得者”,例如法律事务竞赛中每支队伍都产生“优秀辩手”类个人荣誉,则不属于“个人荣誉获得者”。
科研类竞赛
第十六条科研类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创业类竞赛(“挑战杯”等)、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大创”等)、大学生创业实践类计划项目(如“明理杯”、“博文杯”等)、大学生学术科研成果类大赛等竞赛和项目。
第十七条科研类竞赛依据项目状态、竞赛级别、奖项等级、参加人类别分别予以计分,其他成员奖励分按照主持人奖励分减半计分。
第十八条参加学校、学院认可的科研类竞赛获奖计分参照表:
竞赛级别 | 奖项等级 | 参加人类别 | 奖励分 |
国家级 | 一等奖 | 主持人 | 15 |
主要成员 | 7.5 | ||
二等奖 | 主持人 | 10 | |
主要成员 | 5 | ||
三等奖 | 主持人 | 8 | |
主要成员 | 4 | ||
结项未获奖 | 主持人 | 3 | |
主要成员 | 1.5 | ||
省级 | 一等奖 | 主持人 | 7 |
主要成员 | 3.5 | ||
二等奖 | 主持人 | 6 | |
主要成员 | 3 | ||
三等奖 | 主持人 | 5.5 | |
主要成员 | 2.75 | ||
结项未获奖 | 主持人 | 2 | |
主要成员 | 1 | ||
市级 | 一等奖 | 主持人 | 5 |
主要成员 | 2.5 | ||
二等奖 | 主持人 | 4.5 | |
主要成员 | 2.24 | ||
三等奖 | 主持人 | 4 | |
主要成员 | 2 | ||
结项未获奖 | 主持人 | 1.5 | |
主要成员 | 0.75 | ||
校级
| 一等奖 | 主持人 | 4 |
主要成员 | 2 | ||
二等奖 | 主持人 | 3.5 | |
主要成员 | 1.75 | ||
三等奖 | 主持人 | 3 | |
主要成员 | 1.5 | ||
结项未获奖 | 主持人 | 1 | |
主要成员 | 0.5 |
注:
“大创”项目中“国家级”结项时评定的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对应校级获奖一、二、三等奖奖励分另+1分;一般立项直接对应校级。
全国法科学子论文写作大赛,各等级加分比照科研类国家级主持人加分分值。全国鉴定式案例研习大赛,各等级加分比照科研类省级主持人加分分值。
外语类竞赛
第十九条外语类竞赛是指经学校、学院认定的由行政单位、高校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办的外语类赛事,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具体认定范围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确定,由企业主办的比赛原则上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参加外语类竞赛奖励计分参照表: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 | 奖励分 |
国家级 | 特等奖 | 7.5 |
一等奖 | 7 | |
二等奖 | 5.5 | |
三等奖 | 4 | |
优秀奖 | 2.5 | |
省级 | 特等奖 | 4 |
一等奖 | 3.5 | |
二等奖 | 3 | |
三等奖 | 2.5 | |
优秀奖 | 2 | |
校级 | 特等奖 | 2.5 |
一等奖 | 2 | |
二等奖 | 1.5 | |
三等奖 | 1 | |
优秀奖 | 0.5 |
学术论文类
第二十一条学术论文类是指在学校科研部权威期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CSSCI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的扩展版和集刊、北京大学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发表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其级别与在人大复印资料上发表同论。
第二十二条学术论文发表刊物的类别以发表论文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学术论文按照独撰与合著分类。二人合著的,第一作者按独撰者的60%加分,第二作者按独撰者的40%予以加分;二人以上合著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别按照独撰者的60%、20%、20%加分,第四及以后作者不予加分。
第二十四条学术论文类根据刊物类别、作者顺序区别计分,计分参照表:
刊物类别 | 作者顺序 | 奖励分 | |
学校认定权威期刊目录 | A类 | 独撰 | 25 |
合著第一作者 | 25 | ||
合著第二作者 | 25/25 | ||
合著第三作者 | 25 | ||
B类 | 独撰 | 20 | |
合著第一作者 | 12 | ||
合著第二作者 | 8/4 | ||
合著第三作者 | 4 | ||
C类 (即CSSCI核心版) | 独撰 | 15 | |
合著第一作者 | 9 | ||
合著第二作者 | 6/3 | ||
合著第三作者 | 3 | ||
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 | 独撰 | 10 | |
合著第一作者 | 6 | ||
合著第二作者 | 4/2 | ||
合著第三作者 | 2 | ||
在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的CSSCI来源期刊(集刊) | 独撰 | 10 | |
合著第一作者 | 6 | ||
合著第二作者 | 4/2 | ||
合著第三作者 | 2 | ||
北大核心期刊 | 独撰 | 10 | |
合著第一作者 | 6 | ||
合著第二作者 | 4/2 | ||
合著第三作者 | 2 |
注:所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级别的认定以我校有效的学术期刊认定级别为准,刊物类别以论文发表的时间为准,并对应当年的CSSCI等期刊目录。刊物类别有重合的,奖励分按就高原则。
荣誉表彰类
第二十五条荣誉表彰类是指在校期间获得的校党委“七一表彰”、校团委“五四表彰”及省部级以上综合类表彰个人荣誉。
第二十六条以上荣誉表彰按照不同类别予以奖励,计分参照表:
荣誉级别 | 表彰时间 | 荣誉称号 | 计分 |
国家级 | 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学生个人综合性荣誉称号或团体荣誉称号 | 7 | |
省级 | 由省级行政部门颁发的学生个人综合性荣誉称号 | 5 | |
校级 | 校党委“七一表彰” | 优秀共产党员 | 3 |
校团委“五四表彰” | 模范团干 | 1.5 | |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 | 1 | ||
优秀志愿者 | 0.5 |
注:全国优秀社团荣誉称号,加分分值比照国家级学生个人综合性荣誉称号分值,主要成员的加分分值为团队分值的均分分值。
奖学金类
第二十七条依据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包括政府类奖学金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校设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年度奖学金尚未通过学校审核公示的不计分。同一学年度同时获得多项奖学金者,只计其中一项最高分。计分参照表:
奖学金类别 | 奖学金名称 | 计分 |
政府奖学金 | 国家奖学金 | 5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1.5 | |
校设奖学金 |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 | 3 |
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 | 2 | |
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 | 1 | |
文澜奖学金 | 8 | |
社会类奖学金 | 江平民商法奖学金 | 1.5 |
第二十九条其它未尽事项,依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2020 年 10 月第 4 次修订)(中南大教字字〔2020〕17 号》)的相关规定,由学院推免工作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章 推免专业选择
第三十条推免生的专业选择按研究生部和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细则的解释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法学院推免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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