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傅信平:建议修改刑法“醉驾”条款
来源 | 贵州检察
自
2011年醉酒驾驶(以下简称“醉驾”)入刑以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大执法司法力度、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密切程序衔接,惩治“醉驾”及时有效,在遏制交通事故发生、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告诉记者,经过近10年治理,“醉驾”案件依然高发,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已成为刑事追诉案件数量最多的犯罪。根据“两高”报告,2019年度刑事案件量排名第一的为危险驾驶罪,已经占到了刑事案件的两到三成,每年三十万人左右被定罪处罚。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都是“醉驾”,占到99%以上。
傅信平代表说,自“醉驾”入刑以来,贵州检察机关受理危险驾驶罪审查起诉的人数逐年增加;移送审查受理人数占刑事案件受理总人数的比例,从2012年的1.9%,上升到2020年的18.15%;受理人数在全省所有刑事案件中的排位,从2012年的第11位,上升到2020年的第1位。根据公开报道数据,2014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危险驾驶罪11.1万件,在多发罪名中排名第三,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0.7%。2019年全国法院即审理了31.9万件危险驾驶案件,在多发罪名中排名第一。自“醉驾”入刑以来,大约有上百万人因“醉驾”而成为犯罪人。
从贵州情况看,2016-2018年“醉驾”案件中农民犯罪占40%以上,其中“醉驾”摩托车犯罪的占60%以上。“醉驾”行为人一旦被刑事处罚,对其工作、收入、就业及子女教育等有重大影响。同时,“醉驾”案件数量较大,司法成本较高,大量“醉驾”案件办理消耗了本已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使得司法机关对其它重大案件的司法资源投入相对不足。
全国人大代表傅信平
傅信平代表认为,经过近10年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醉驾”的认识越来越理性,已经相对统一,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时机也已经成熟。因此,傅信平代表建议,适时修改刑法“醉驾”条款,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原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严重的”。
傅信平代表表示,在“醉酒驾驶机动车”法律条文中增加“情节严重”表述,一是通过立法引领司法实践,和多数刑法分则条文一样,让“醉驾”入刑既有定量标准,也有定性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刀切”的机械司法。二是为依法办理“醉驾”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立法依据,便于司法机关出台司法解释,完善刑事立案、不起诉、缓刑、从重处罚标准,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权威。三是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让执法司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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