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教育评价改革探索分类评价、落实人才评价主体责任、创新评价工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4号建议的答复
教改建议〔2021〕235号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就深化高等院校教育评价改革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注重过程性评价,探索多元差异化评价,创新构建数字化、智能化的评价系统等4条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
一、关于探索分类评价
教育部高度重视推进人才分类评价,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就人才分类评价出台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有力地推动了人才的多样化成长。2016年8月,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提出“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针对不同类型、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202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改进高校教师科研评价,明确指出要“根据不同学科、不同岗位特点,坚持分类评价”。2020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明确提出开展分类分层评价,要求“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通用专业、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
二、关于落实人才评价主体责任
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明确提出“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人才”“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2020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再次强调“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强化用人单位人才评价主体地位,要求“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学术共同体、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各类评价主体间的相互配合和协同联动,强化‘三评’之间的统筹协调”。
三、关于创新评价工具
为扎实推进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2021年3月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教科信函〔2021〕14号),提出“高等学校应在学校层面建设开放统一的基础应用服务平台,加强基础应用服务能力,促进应用系统的快速实施、有效集成和不断创新,更好服务学校各单位和用户”,为学校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支持。例如同济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等高校建立了统一的校园数据中心,天津大学建立“互联网+”职称评审平台。
应当看到,教育评价改革是一项世界性、历史性、实践性难题,人才评价是高等教育评价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所在。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关于加强过程性评价等建议,教育部会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引导高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教育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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