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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律评论》发展圆桌论坛·第一期会议综述

法研在线 2022-03-24

文末有考研、考博交流群组

来源:北大法律评论

《北大法律评论》发展圆桌论坛 · 第一期,线上直播!
《北大法律评论》2020年学术研讨会暨专题征稿
《北大法律评论》2019年学术研讨会议程
《北大法律评论》2019年学术研讨会暨专题征稿

《北大法律评论》发展圆桌论坛以年度为期,聚焦时下学术趋势、顺应当前学术发展,旨在推动与友刊编辑、专家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从而实现刊物的稳健、持续发展。《北大法律评论》刊物发展圆桌以主题研讨为核心,每期将围绕与刊物发展息息相关的特定主题,选取多个重点议题进行集中讨论,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延伸,作为指导本刊未来发展的重要参考。

本期主题:何为评论,何以评论



本期简介

《北大法律评论》创刊于1998年,二十余年来坚持以“法律评论”(Law Review)为立刊之本与办刊特色,于2007年入选首批法学类CSSCI来源集刊。作为国内首家学生主办的法律评论类刊物,《北大法律评论》自创刊之初,便尝试对“论文”和“评论”作出区分,并在每期常设“评论”栏目,截至目前已刊载百余篇文章。不过,在编辑过程中,围绕“评论”所产生的困惑却始终如影随影。什么是“法律评论”,“评论”与“论文”有何种区别,如何撰写“评论”,以至于对编辑而言最为基本的问题——如何评价“评论”,均未能得到妥善的回应和解答。


当前,在核心刊物统一的评价体系下,学术刊物的发展面临同质化、学术刊物的评价趋向单一化,这既不利于学术界的理论争鸣,也有碍学术刊物的未来发展。如何彰显刊物特色,实现学术刊物的多元化,是当前学术刊物发展的重要议题。在这一背景下,《北大法律评论》回顾办刊初衷,再访“法律评论”本质,前瞻学术前沿,指引刊物未来发展。本期刊物发展圆桌论坛以“何为评论,何以评论”为主题,并下设三个分议题,分别为:1.如何认识“评论”,考察“法律评论”本质及其与“论文”的区别;2.如何撰写“评论”,研讨“评论”文章的基本要素;3.如何评价“评论”,总结“评论”文章的评价标准。本次研讨会于2021年8月16日下午在线上召开,来自《中国法律评论》、中国社科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七位嘉宾莅临会议。


图为线上会议现场


嘉宾致辞

在开幕致辞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大法律评论》创刊主编强世功老师作为特邀嘉宾发表致辞。强世功教授首先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北大法律评论》编委会的会议筹备与各位嘉宾的大力支持表示赞赏。随后,强世功教授回顾《北大法律评论》的办刊初衷,阐述“法律评论”在当时的意义,并指出“评论”对于当下具有如下几点意义和价值。第一,重新讨论“法律评论”反映当代学者的学术自觉性,需要放在整个法学学界的框架下重新审视。第二,“法律评论”需要注重法学研究的本土化,需要关注本土的立法、司法过程、司法判例和社会生活,从中提炼出理论,并最终重新融入到本土实践之中。第三,在重视本土化的同时,“法律评论”还需要加速国际化的进程,如何有效协调本土化和国际化,要借助法律秩序分层的机制,这一点需要“法律评论”类刊物共同探索。最后,强老师进一步总结道,“法律评论”类刊物需要保持反思精神,为整个法学学术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智识贡献。


专题一:“何为评论”

首先发言的是《中国法律评论》执行主编袁方,袁主编站在专业编辑的角度,将法学学术文章分为知识性文章、评论性文章和思想性文章三大类别。就期刊整体刊载情况而言,知识性文章占比最大,而后两者却是十分重要的,也是中法评十分关注的。知识性、思想性文章和评论性文章在侧重点上有所不同,评论性文章需要尤其注重两个要素,即问题意识和批判精神。评论性文章的问题意识最为鲜明,在结合批判精神后能做到以理立论、以理服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从参会机缘谈起,指出“何为评论”在当下已经成为一个显性问题,和法学本土化的进程息息相关,因而受到学者们的普遍关注。结合近期参与的两场学术争论,他认为“评论”抑或商榷对于学术共同体的建构、良好学术环境的塑造乃至整体性的学术积累而言,都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理想化的法律评论应当具备两个层次的含义,第一层次是学术共同体最初围绕中国本土规范或实践,针对本国真实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层次是对第一层次的批评、质疑、补充和修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侯猛教授从观察者、办刊者和写作者三个角度谈了个人的看法。其一,“评论”一词在我国具有学术评论(review)和时事评论(commentary)两个层面的含义,前者还可区分为文评(article review)和书评(book review)。其二,作为办刊者,他认为以往区分“评论”和“论文”的标准相对模糊,当前一般不再进行实质性的区分,在实践中主要还是以专题进行组稿。其三,作为研究者,他指出不同研究领域中对“评论”的分类也有所差异,如围绕法学的知识社会学所作的很多研究,实际上都可被归入“法律评论”的范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尤陈俊副教授首先回溯本土传统,指出民国时期朝阳大学的校刊即以“法律评论”为刊名,其办刊宗旨、栏目设置等可为理解“评论”提供本土经验。其次,他对比了办刊者与投稿者对二者的理解视角,并结合自己的办刊经验,认为《法学家》期刊中“专论”和“视点”的常设栏目与“论文”和“评论”名异实同;其中,“专论” 要求有明晰的学术传统意识,重在既有学术成果展开对话,“视点”指对重要事件、案例等发表的看法,更强调与实务的紧密结合。两类文章问题不同,但无高下之分。最后,还可以从潜在受众及作者的角度入手比较两者:就受众而言,“论文”主要面向法学研究者,“评论”偏向对实务感兴趣的研究者、尤其是实务工作者;就作者而言,同一学者在不同阶段所作文章也有倾向之分。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指出,美国主流法学刊物上有关评论和论文的区别主要是功能上的。每个学科都有其学术传统,论文的任务是延续传统,是一种“有准备之战”,评论则是将新发生的学术或社会的现象接入到主流的讨论当中去,是一种“突发的遭遇战”。在美国法学院,评论和论文两种文体的写作都存在特定的训练。除了典型的论文(paper)外,还存在一种所谓的反馈短文(response paper),内容是对课上某一讨论形成个人思考,或是反驳老师的某个观点,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评论。在当今的学术环境下,评论性文章不可或缺,可以发挥“吹皱一池春水”的功能。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支振锋研究员指出,在关注Law Review之名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其实。“论文”中可能有“评”,“评论”中也可能有“论”,需要从具体侧重那一块内容判断其实质特征。其中,论文的使命在于解决一个理论问题或是给出一个解释,评论的核心在于评他人的论,评论无需解决或解释一个问题,而是围绕他人对某一问题的研究进行判断与评论。因此,区分评论和论文不仅仅在于文体或文风的差异,关键在于其侧重不同,因而形成两种不同类型的学术性文章。


专题二:“何以评论”

袁方主编在区分评论的三种类型后分别展开讨论。首先最为典型的“评论”是评他人的“论”,也就是表达不同意见、进行商榷。这种文章的写作难度相对较大,并且要求具备良好的学术氛围。相比于此,书评类文章是相对简单的“评论”文章,选取一本适合的书,陈述其优缺点,进而通过理论分析阐述自己的观点,在尊重对方研究的同时实现有理有据的评价。最后一种“评论”文章是对案例的评论,这种文体要求写作者对实务有一定的了解,对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有着较好的认识。

 

支振锋研究员指出,要撰写一篇好的“评论”需要强调以下三点。其一,“评论”的前提是论文,尤其是好的论文。因此,要写好“评论”首先要求评论的对象必须具有价值。其二,只有具备良好的学术共同体和健康的学术氛围之上,才能开展真正的学术对话和学术评论,方可出现好的“评论”。其三,注重两个前提,一是对评论所涉及领域的基本问题有着较为全面的理解,二是要了解所评述之对象潜在的历史谱系和知识谱系,确保言之有物。

 

张翔教授认为,如今认真写就的学术论文,被认真阅读和认真对待的概率太低,这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也是对作者所付心血的一种辜负。学术评论或学术对话的一个核心功能,其实就是学术积累的功能,因此,有必要建立起评论的有效机制,用制度带动产出。张翔教授举了宪法学青年论坛为例。目前,宪法学青年论坛的活动形式是,每半天只报告一篇文章,然后请五位评议人提供书面的评议意见,最后还有一个多小时的自由讨论时间。这种学术对话的形式,本质上就是一种学术“评论”产生的过程,实现对学术作品的认真对待、形成学术层面的积累。

 

侯猛教授指出,“评论”有多种类型,其中尤以对“论文”的评论理论性最强。此外,“评论”和“论文”之间应当具有互动关系。法律评论类文章的产生,并非个体行为,更多是学术组织通过学术讨论的方式进行。而且学术组织需要强调“评论”对“论文”和学术讨论的促进作用。一篇好的“评论”文章需要具有启发性,从而促进更多原创性论文的产生。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要撰写一篇好的“评论”文章需要将所评所论与学术讨论、学术争议相衔接。

 

尤陈俊副教授同样认为“评论”可以细分,并分别阐述了其中的三类。第一,对于书评,遴选所评的书目尤为重要,要考虑该书主题与学界的关联程度、受众范围、启发力度等等,也要考虑时评能否带给读者新的信息、线索与思考。第二,对于文评,可以考虑结合或化用相应的学术会议研讨机制。第三,对于影评,需要注意从影视作品切入到学术性讨论之中。此外,还有案例的评论等。总之,“评论”不易,建议初学者从文献综述做起,在评论过程中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如涉及发表,评论者及办刊者还需要注意时效性,慎重确定评论对象与文章题材。

 

阎天助理教授在不同类型“评论”的撰写中确定如下几点共性:第一,要防止“评论”写成文献综述,需要在文献梗概的基础上有观点、有论题,因此,评论的关键在于“评”,也就是不能就事论事、浅尝辄止;第二,要注意“评论”的启发性,这是“评论”文体的核心价值所在,因此,需要在被评论对象上找到主流学术讨论的接口,尽量提高接口数和启发度。


专题三:“评价评论”

支振锋研究员认为,“评论”的关键在于学术梳理和对话,但囿于目前的学术评价机制,评论类文章本身在时效性上有较大的局限,因此,学界需要对这一文体保持更大的开放态度,并鼓励青年学者写作评论文章。优秀的评论文章与论文相结合,能够推动学术研究的良性进展。就对“评论”的评价而言,目前尚未出现特殊的评价机制,需要在未来作进一步的发展。

 

张翔教授设想了针对“评论”的特殊审稿机制:当评论的对象是某篇论文或著作,可以在审稿时引入被评论作者(或相关领域中其他专家)的意见。作为外审专家,张翔教授进一步指出,面对特定的“评论”文章时,需要关注评论者是否正确理解了原作者的观点,是否进行了有价值的批评或引申。对于编辑部,在决定刊发一篇“评论”文章时,可以同时邀请被评论者撰写一篇“反评论”,一并刊登出来,这样的效果会更好。

 

侯猛教授从作者方和刊物方两个角度切入,提出了自身的看法。从作者方的角度看,写评论实际上是做原创论文的一个基本功,甚至说是一个前提,对论文写作的初学者而言,要从写评论着手,并最好从小处着手,暂时避开关乎学科发展的宏大话题。从刊物方的角度看,若要保持刊物的上升趋势,不光要向知名学者约稿,还应当引导学术话题的讨论。若要组织一场学术评论或讨论,不仅要组织同行评论,还要寻求专业以外的评论。

 

尤陈俊副教授指出,从刊物的角度看,较之论文,“评论”是一种很好的辅助性文体,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评价“评论”的标准应当是学术性的,其中需要重点强调的是作者学术思想的深度,因而对学术积淀的要求很高。第二,评价“评论”也要关注文章所运用的方法,例如“应用法教义学”和“理论法教义学”在分析对象和文章取向上就有所不同,应当加以界分。第三,“评论”的功能在于引发和推动学术争鸣,因此,“评论”需要强调其批评性;办刊者也可以通过对评论文章的恰当组稿,来更好地达到明晰讨论方向、设定学术议题的效果。

 

阎天助理教授认为,“评论”是一种启发式写作,因此,评价一篇“评论”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其启发出了多少高质量的学术论文。由于功能定位不同,“评论”和“论文”两种文体之间评价标准的差异需要着重强调,尤其需要注意不能用论文的标准去评价“评论”。评价“评论”的标准不能是信息量、理论性,而应当是启发性和引导性。



论坛最后设置了半小时左右的自由讨论环节,与会观众踊跃提问,专家们进行了逐一解答。


注:以上为嘉宾发言的概括版,完整版拟刊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22卷,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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