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国知局停业吊销9家专代机构|决定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知处字〔2021〕11号当事人名称:深圳至诚化育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R1Y8H 成立日期:2020年07月10日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第三工业区A6栋424 法定代表人:刘英 合伙人/股东:刘英、涂柳晓 2021年2月、5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代理了10055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同时,你单位2020年平均每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1094.7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6802.3件。 2021年8月,我局认定上述10055件专利申请中的931件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你单位代理提交上述申请,构成该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2021年9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11月3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 我局认为,你单位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浪费公共资源,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代理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指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以上行为分别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和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深圳至诚化育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知处字〔2021〕10号当事人名称:北京化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MA01L9TK5A 成立日期:2019年07月08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创客小镇社区配套商业楼16#楼二层295室 法定代表人:尹均利 合伙人/股东:秦丽、涂琪顺、尹均利、闫露露、黄力 2021年2月、5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代理了13943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同时,你单位2020年平均每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700.3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5496.3件。 2021年8月,我局认定上述13943件专利申请中的914件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你单位代理提交上述申请,构成该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2021年9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11月3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 我局认为,你单位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浪费公共资源,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代理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指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以上行为分别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和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北京化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12个月。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知处字〔2021〕9号当事人名称: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3209498F 成立日期:2009年08月27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和景园1-2-502号 法定代表人:汤东凤 合伙人/股东:叶红、赵蕊红、许娆、汤东凤 2021年2月、5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代理了2913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同时,你单位2020年平均每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165.8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593.6件。 2021年8月,我局认定上述2913件专利申请中的281件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你单位代理提交上述申请,构成该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2021年9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11月29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 我局认为,你单位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浪费公共资源,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代理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指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以上行为分别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和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知处字〔2021〕8号当事人名称:北京艾皮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MA01J7TL72 成立日期:2019年04月02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珠市口西大街120号1号楼16层1625房间 法定代表人:马小辉(2021年9月18日变更,变更前为李德胜) 合伙人/股东:丁艳侠、冯铁惠、杨克、李德胜、马小辉 2021年2月、5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代理了19076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同时,你单位2020年平均每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1112.4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168.1件。 2021年8月,我局认定上述19076件专利申请中的1065件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当事人代理提交上述申请,构成该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2021年9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11月29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 我局认为,当事人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浪费公共资源,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代理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指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以上行为分别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和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艾皮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知处字〔2021〕7号当事人名称:广东有知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99N93C 成立日期:2020年01月06日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6栋3单元1001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小波 合伙人/股东:李小波、高志军、包晓晨、朱亲林、苏艳永 2021年2月、5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工作中发现,你单位代理了12838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同时,你单位2020年平均每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190.8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008件。 2021年8月,我局认定上述12838件专利申请中的1852件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你单位代理提交上述申请,构成该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2021年9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11月3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 我局认为,你单位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浪费公共资源,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代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指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以上行为分别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和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广东有知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知处字〔2021〕6号当事人名称:深圳紫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T5XX1A 成立日期:2019年09月10日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8区创锦1号D座2层 法定代表人:张世静 合伙人/股东:陈映辉、张世静 2021年2月、5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代理了2995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同时,你单位2020年平均每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163.4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007.8件。 2021年8月,我局认定上述2995件专利申请中的209件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你单位代理提交上述申请,构成该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2021年9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11月26日,当事人又提交放弃听证说明。 我局认为,你单位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浪费公共资源,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代理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指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以上行为分别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和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深圳紫晴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知处字〔2021〕5号当事人名称:北京盛凡智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021年11月1日更名为北京喆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8HC89B 成立日期:2016年09月28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号9层057A 法定代表人:梁永昌 合伙人/股东:叶杉、尚欣、李丽君、梁永昌、段凯 2021年2月、5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你单位代理了15307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同时,你单位2020年平均每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222.5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314.9件。 2021年8月,我局认定上述15307件专利申请中的1537件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你单位代理提交上述申请,构成该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2021年9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11月29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 我局认为,你单位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浪费公共资源,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代理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指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同时,你单位因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于2019年3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代理惩戒决定书》(国知惩戒决字〔2019〕12号)给予警告的处罚。以上行为分别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和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盛凡智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知处字〔2021〕4号当事人名称:成都正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95133106D 成立日期:2014年7月31日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槐树店二路128号鲁能大厦8楼808号 负责人:李蕊 合伙人:李蕊、郭艳艳 经查,2013年3月至2019年7月,成都正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成都正华”)先后50次,以“返点”“回扣”等名义向四川省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股原股长郭某行贿141625元。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正华介绍业务,并在申报专利奖励资金等事项上为成都正华提供帮助。 2013年至2017年,成都正华业务员陈某与郭某等人共编造实用新型专利231项。2014年至2019年11月,据此申报并领取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奖励资金69.3万元。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以郭某涉嫌受贿罪和贪污罪、陈某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刑事判决,认定以上罪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021年10月15日,成都正华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1月30日,我局举行了听证。 我局认为,成都正华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向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股原股长郭某行贿141625元,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专利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向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之情形。 成都正华业务员陈某与郭某等人共编造实用新型专利231项,据此骗取射洪县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奖励资金69.3万元,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同时,成都正华委派不具有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的业务员陈某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成都正华“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12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知处字〔2021〕3号当事人名称: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90188214A 成立日期:2009年06月15日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55号A座1105室 法定代表人:冯子玲 合伙人/股东:冯子玲、尤盛州、肖爱华、杜蔚琼、沈晓崟 (2021年8月10日变更前为冯子玲、尤盛州、肖爱华、杨军、沈晓崟) 2021年2月、5月,我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工作中发现,你单位代理了2517件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同时,你单位2020年平均每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234.2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470.2件。 2021年8月,我局认定上述2517件专利申请中的1291件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你单位代理提交上述申请,构成该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2021年9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11月30日,我局依法举行听证会。 我局认为,你单位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违背专利法立法宗旨、浪费公共资源,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代理构成《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指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以上行为分别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和第(二)项规定的“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情形,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上海精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3日失踪4年清华留美博士,遗体找到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全面实行申请考核!370人
教育部:超四成本科高校教师拥有博士学位!
关于新增电子科技大学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的通知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复试时间通知(校本部硕转博、申请-考核制考生、科研博士考生)
宁夏大学法学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方式招生通过初审名单公示与综合考核说明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22年博士生招生“申请考核制”面试名单(含硕博连读)
关于2022年南京大学博士同等学力考生政治理论考试工作的通知2022年华东政法大学刑民一体化理论与实践论坛暨研究生征文比赛通知,有奖金!
第五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主题及主报告人发布公告
关于举办“厦门大学党内法规高端论坛暨第三届全国高校党内法规研究生论坛”的通知
第六届“税务司法理论与实践”高端论坛邀请函
第七届“天大·中国司法论坛”理论研讨会征文获奖名单
江苏省法学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顺利召开,含获奖名单
月旦法学杂志319期 - 2021年12月号
月旦法学杂志318期 - 2021年11月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严正声明
国家统计局:各类高等教育中女生占比均超过男生!
世界一流工科强校,发力文科!
官宣:整合资源,建新大学!
陆正耀新增9.3亿元终本案件
薇娅被撤销网络诚信宣传大使
教育部: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已压减84.1%、83.8%
广开游动态
吉林大学法学院2022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安排
重磅推荐的计划来了,欢迎与我们一起参加
过年期间少不了买东西,何不通过芬香省点钱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学术型招生专业目录
全省在读研究生人数增幅38.88%!马克思主义理论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
首都师范大学顺利通过国务院教育督导办2021年博士学位论文抽检
五部委联合发布明确:交通事故这3种情形,可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垫付(2022年1月1日施行)
福州大学法学院“申请—考核”制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业和学术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2022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方案(第一轮)
教育部社科司关于2021年度“高等学校中国共产党革命精神与文化资源研究中心”重大项目评审结果的公示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2021年本)》的通知
河海大学关于2022年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补充说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2022年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实施方案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论学科2022年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实施方案
考法学博士,进入法学考博交流群;考医学、工学、理学等等的进入非法学考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