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的通知
汴政 [2022] 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管理,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5号)第三十五条进行修订,具体修订为: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每年1%的折旧标准并考虑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不予回购的可上市交易;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向政府交纳的土地收益由市税务部门征收,全额上缴市财政。
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回购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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