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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三周年回答记者的提问

问津学术 2023-12-27

【编者按】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法律,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颁布实施《社区矫正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完善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保障公正司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值此《社区矫正法》施行三周年之际,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社区矫正法》颁布后,司法部采取了哪些贯彻落实措施?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相关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为颁布实施和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三年来,在中央政法委的直接领导下,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履行职责使命,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动《社区矫正法》贯彻实施。

一是全面部署《社区矫正法》贯彻实施。2020年5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电视电话会议,对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和统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组织专班人员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共同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逐条解析法律规定,指导各地全面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要求。连年在全国开展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主题征文活动,推动社区矫正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部署要求,召开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会议、制定贯彻落实意见、修订工作细则、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推动《社区矫正法》落地生根、长治长效。

二是广泛开展《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司法部将学习宣传《社区矫正法》纳入全国普法规划,联合全国普法办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学习宣传活动的通知》,指导各地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让全社会深入了解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营造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和学法用法依法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提问等形式,利用中央电视台、法治日报、司法部“两微一端”等多种媒体,深入宣传《社区矫正法》,介绍《社区矫正法》贯彻落实情况,推动和引导全社会关心关注社区矫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通过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方式,让《社区矫正法》的宣传解读更加深入人心。

三是认真组织《社区矫正法》学习培训。司法部连续四年举办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培训班,全国各省、市、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有条件的乡(镇)司法所全部组织学习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法》集中培训和人员轮训,聚焦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决策部署,聚焦社区矫正工作重点、难点问题,不断加深对《社区矫正法》立法精神和实践要求的认识,切实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四是健全完善《社区矫正法》配套制度。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作为与《社区矫正法》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同步实施,进一步推动了《社区矫正法》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社区矫正法执法文书格式(试行)》,规范各地执法行为。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一方面做好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另一方面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省(区、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五是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法》实施督导。司法部成立专门督导组,对各地《社区矫正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联合人大、检察院等部门成立专项检查组,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体制机制建设、机构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社会力量参与、信息化和场所建设等进行专门检查,确保《社区矫正法》的全面正确实施。

问:《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哪些成绩?

答:《社区矫正法》正式施行以来,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为契机,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更新观念,守正创新,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取得可喜成绩。

一是全面加强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对领导,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依法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社区矫正委员会,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切实发挥了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了一批社区矫正工作发展中的难题。依法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是大力推进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专门执法力量进一步壮大。各地采取单独设立、在司法厅(局)或其内设机构加挂牌子等方式,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社区矫正机构,全国省、市、县三级依法在人民政府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成率分别达到78%、73%、68%。各地通过内部调剂、地方增编等方式,累计招录选拔社区矫正专门国家工作人员1.2万人。其中,河南、云南、黑龙江、辽宁、安徽、湖南等调配系统内腾退的政法专项编制,北京、重庆、山西等为县(区)社区矫正机构增配事业编制,充实了社区矫正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力量。

三是推进社区矫正法治化专业化,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各地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权责清单和执法工作标准,依法完善执法制度体系、监督体系和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原则,切实提高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实效性。加大教育帮扶力度,积极协调民政、人社等部门,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困难问题。河北、江苏、福建、四川等针对女性、未成年人及交通肇事、电信诈骗等群体,出台专门规范或开展专项教育;江苏开展针对“6大类罪+4种特定群体”的损害修复工作,建成186个损害修复基地;浙江、河南等组织开展“万人参训、千人持证”活动,提升了社区矫正对象文化教育水平和职业技能,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依法加大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力度,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网格员、人民调解员、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作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甘肃、陕西、安徽、福建、湖南、广东等联合民政、财政部门出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浙江将落实网格员日常走访帮教社区矫正对象职责纳入“基层综治平台”。截至目前,全国共有5.8万名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与立法前相比增长29.1%。

五是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水平,基层基础进一步夯实。开展社区矫正场所规范化建设,2020年司法部制定出台《社区矫正中心建设规范》,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中心升级改造,矫正场所面貌焕然一新。目前,全国已建成2922个县(区)社矫中心,基本实现了“一县一中心”。加强经费保障,推动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江苏、安徽、湖南、广东、河南等地还探索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数量核拨社区矫正经费。加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职业保障,浙江、福建、广东、陕西、甘肃配发了执法证、配备了执法车辆,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提供有力保障。部署开展“智慧矫正”建设,制定《社区矫正基础业务系统技术规范》等8个标准,实现部、省、市、县、乡五级社区矫正管理信息联网。推进“智慧社区矫正中心”建设,推动社区矫正中心提档升级。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自助矫正、空中课堂、远程督查、大数据分析、智能决策等重点应用项目建设,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智能化水平。

六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社区矫正安全稳定水平进一步提升。积极参与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治活动,深入排查政治安全、监管安全、疫情安全、舆情安全和数据安全等风险隐患,建立研判分析和应急处置机制,有针对性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因素,圆满完成党的二十大、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春节等重要活动、重要节假日的维稳安保任务,确保了社区矫正总体安全稳定。

问:下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举措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用专章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对政法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改革创新,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作出了全面部署。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对领导,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履职尽责,奋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谱写新时代新征程社区矫正工作新篇章。

一是坚持政治建设为统领,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要坚持党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绝对领导,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最大优势和根本保证,贯彻落实到社区矫正工作各方面、全过程。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扎实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社区矫正领域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二是立足国家大局,发挥社区矫正服务保障作用。主动服务和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历史进程,认真贯彻落实“一规划两纲要”及“十四五”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规划,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见效。紧扣社会治理新要求,将社区矫正工作融入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扶持,积极助力经济社会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完善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应急处置等机制,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要融入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暴等突出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圆满完成亚运会、亚残运会,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维稳安保任务。

四是牢牢抓住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教育两大任务,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措施,严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失控和重新违法犯罪。落实“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实现精准矫正。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将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全国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心理健康工作水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救助,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五是全面深化社区矫正改革,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跨越式发展。全面优化社区矫正机构职能体系,不断完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推动重心下移,夯实基层基础,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促进乡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坚持司法为民,构建规范化执法体系,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健全社区矫正执法机制,提升司法质效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机制,加快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全面推进“智慧矫正”建设,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打造更多高精尖的“撒手锏”。

六是持续推进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锻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的精兵劲旅。进一步提升素质能力,加大专业培训力度,推进实战练兵常态化,加快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步伐。健全保障机制,推动建立依法履职保护、纠错容错机制等,加强职业保障。从严正风肃纪,认真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加大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和趋利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突出问题整治力度,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

问:如何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答: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鲜明特点。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广度与深度,积极打造“专群结合、群防群治”“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具体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培育一批专门承接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二是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拓宽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多法律和制度保障。三是合理提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加强培训督导,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四是加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给予保障。五是充分利用网格员常驻基层、贴近社区、熟悉情况、群众基础好的优势,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综治网格化管理。六是充分动员组织村(居)民委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打通社区矫正工作“最后一公里”,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问:社区矫正工作中如何规范开展“减假暂”工作?

答: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制度。党中央高度重视“减假暂”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杜绝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社区矫正作为“减假暂”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必须坚决整治违规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定期对在册的社区矫正“减假暂”案件进行深入排查摸底,坚决依法纠正整治违规违法“减假暂”案件,确保法定职责内每一起“减假暂”案件经得起检验。必须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根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委托,对拟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做好调查评估工作,积极协调卫健委等部门,采取定期集中检查、组建专家库等方式,解决保外就医对象病情鉴定难题,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撤销假释建议、收监执行建议。必须加强内部执法规范检查,积极推进矫务公开,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规范履职,促进“减假暂”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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