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熟蒂落砸业主,物业公司要不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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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正文)
2014年1月4日中午,67岁的黄丽丽(化名)带着孙子孙女散步时,突然被路旁椰子树上掉落的椰子砸伤。黄丽丽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海南省直机关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后勤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后勤公司应向她赔偿损失15万余元。海口美兰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后勤公司须赔偿黄丽丽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8976元。
宣判后,黄丽丽和后勤公司均提起上诉。近日,海口中院对此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老人散步时被椰子砸伤,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4年1月4日中午,67岁的黄丽丽带着孙子孙女在海口市海府路老省委大院门口附近散步时,突然被路边椰子树掉落的椰子砸中。随后,黄丽丽被送至省人民医院龙华门诊部急诊。当天,黄丽丽在省人民医院秀英住院部办理了住院手续。经手术治疗,黄丽丽于2014年1月19日出院。省人民医院于2014年1月19日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载明,黄丽丽的疾病诊断为左肘关节脱位、左桡骨小头骨折、高血压病、脑震荡,建议休息、随诊。
黄丽丽于2014年2月12日、2015年3月5日到省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医院在2014年3月5日的病史录中诊断出左肘恐怖三联征,建议门诊进行理疗(三个疗程)、休息、拍X线片、随诊。
黄丽丽认为,自己被椰子砸中受伤,系后勤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后勤公司应向她赔偿损失。黄丽丽于2014年11月26日向海口美兰区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令后勤公司赔偿医疗费22832.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82544.4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营养费3000元及鉴定费1500元,共计151126.83元。
2015年6月,根据黄丽丽的申请,经法院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黄丽丽因左肘关节脱位并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左肘关节部分功能受限,评定为八级伤残;黄丽丽本次受伤的营养期综合评定为60日,从受伤之日算起。同时,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黄丽丽后续治疗费的说明函》,其中载明:黄丽丽此次损伤已治疗终结,目前无需进行后续治疗费的评估鉴定。
一审法院:后勤公司存在公共安全管理过失
美兰区法院查明,黄丽丽居住在老省委大院,她一直向后勤交纳综合管理费,并由后勤公司出具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起,后勤公司与案外人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珠江物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省直机关老大院内办公区及生活区的物业管理由珠江物业承包负责。根据《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附表二对椰子一项的管理工作是浇水,摘椰果、椰枝,扫石灰、放盐,工作质量标准为每日巡视清理,确保无枯枝、无枯椰果,确保过往行人车辆安全。
本案中,后勤公司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者,对该大院公共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后勤公司的工作已经由珠江物业承包负责,但是受托人的工作结果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由后勤公司承担。后勤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受托人已及时履行了清理椰子挂果的义务及后勤公司已履行及时监督督促受托人履行职责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后勤公司存在公共安全管理的过失,应对黄丽丽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另外,黄丽丽的受伤与其不够谨慎亦有相当关系。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确定后勤公司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黄丽丽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经法院调查,黄丽丽花费医疗费合计18921.53元,扣除医保统筹支付的12154.73元,应认定黄丽丽的医疗费损失为6766.8元,认定护理费损失为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定为750元、营养费损失为3000元、交通费用损失为300元。经鉴定,黄丽丽属八级伤残,残疾赔偿金计算为88153.2元。对于黄丽丽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美兰区法院判决:后勤公司须赔偿黄丽丽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8976元。案件受理费1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600元,由黄丽丽负担320元,后勤公司负担1280元。
二审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黄丽丽和后勤公司均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黄丽丽认为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后勤公司应该全额承担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求。
后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黄丽丽声称被老省委大院路旁的椰子树掉落的椰子砸中,仅有一组照片,而照片中的内容只能证明其坐在地上等待医疗救助,不能作为被椰子砸中受伤事实的证明。后勤公司表示,即使黄丽丽真的是被树上落下的椰子砸中,但他们也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让后勤公司承担80%的责任是错误的。后勤公司称,即使要赔偿,赔偿的项目和金额也是错误的。后勤公司希望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黄丽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口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遂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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