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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公司追讨物业费却被罚10万,为哪般?

2017-03-30 皓子 物业管理圈


位于梁溪区的某物业公司状告业主催讨物业费,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此事另有蹊跷。物业公司为了数万元物业费和违约金,竟伪造证据。昨天梁溪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物业公司认为,黄先生买房后,在2013年3月15日,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签订后,黄先生拖延支付物业费,多次致函催讨无果,物业公司告上梁溪法院广益法庭,请求判令黄先生支付物业费近万元、违约金2.6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黄先生的律师则认为,黄先生从2013年购买房子后,双方协议约定物业费的缴纳时间为装修入住之日起计算。收房时,房子为毛坯房,黄先生一直没有装修,直到去年7月将这套房出售。新房主已装修入住。黄先生无需支付物业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费缴纳的起算时间。物业公司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上,对于物业费的缴纳时间,是手写的“自装修正式入住后起算”。可这跟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即要求物业费从交房之时起算是自相矛盾的。物业公司方推说,这是当初黄先生来公司协商时复印的,立案时拿错了。

 

庭审中,物业公司新拿来的协议版本上,就物业费缴费时间,只有铅字打印的“入住通知单通知的交付之日起计算”。法官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协议版本进行比对,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的版本上没有黄先生的章印,手写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笔迹也不同。

 

法官再将物业公司前后提供的两份协议版本进行比对,发现除去第三页中费用起算时间记载不同,物业公司提供的最新版本的第三页纸明显较新,整份材料有多次装订的痕迹。“物业公司涉嫌将原来的协议复印件的第三页抽取,重新换了份进行装订。”对于法官的质疑,物业公司方表示“不清楚”。

 

鉴于此,法院审理认为,对原告方立案时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既然物业服务协议已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交纳时间是黄先生装修并入住之日起计算,原告提供的房屋交接单仅能证明黄先生已经收房,却无其他证据证明业主装修并入住,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疑点,物业公司没有在法庭限定的期限作出合理解释。法院查明物业公司伪造虚假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事实,对物业公司罚款10万元。(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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