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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淹车库百余辆车,法院判物业不担责

2017-07-03 物业管理圈综合 物业管理圈

案情聚焦
 长沙、南宁等多地突降暴雨,城市道路多处积水严重,许多小区地下车库被淹,导致业主停放在车库内的车辆受损,对此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由于2013年7月28日的持续降雨,中山区与海相距约70米的帝柏湾小区变成“低泊湾”,地下上万平方米的车库进水约7000吨,约百辆车被淹,包括奔驰、宝马等豪车。近日,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帝柏湾小区业主诉物业和开发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正值多雨季节,该起案件再次给市民们提个醒,遇暴雨一定妥善安置车辆,避免水淹车而蒙受大额经济损失。

 

业主:向物业开发商索赔20.3万元

 

该起案件中两原告之一为小区业主,两被告为小区物业和开发商。2013年7月28日,帝柏湾小区车场大量进水,造成原告在车场停放的一辆奔驰车被淹受损。

 

排水不畅致车受损

 

原告认为,车场设计不合理,地下停车场高压线存在安全隐患危及生命致使业主无法及时救助车辆,工程竣工后没有按规定将排水设施交付给排水处管理,大雨天因排水不畅造成车场大量进水,才使原告车辆严重受损。

 

事前事后处置不当

 

原告诉小区物业公司对7月27日至28日的大雨预报不做提醒,大雨来临之前不做防范,大雨之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大雨之后更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造成原告车辆在28日凌晨被淹后不能在第一时间被拖出,直到被淹17小时后才被4S店拖走,车辆长时间在污水中浸泡扩大了原告的车损。

 

因为被淹新车贬值

 

事故发生后包括原告在内的60多名业主主动找被告就此次车辆被淹有关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在协商过程中被告没有诚意,推脱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经济、精神、工作等方面造成极大损失。原告的车辆是2012年购置的新车,车被淹后导致新车贬值。

 

保险赔付后差20万

 

目前,原告车辆还在4S店维修,保险赔付后还差20万。在车辆被淹修车期间,没有车辆使用给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不便,为此产生的交通费用3000元,也应由两被告承担。因此,原告要求物业和开发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3万元。


 

物业:水淹车库后已尽管理义务

 

小区所属物业公司认为,公司对水淹事故不存在过错。因为造成车库水淹事故的原因为暴雨,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

积极协助业主抢险

 

物业公司表示,在水淹事故发生之时尽力通知业主,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业主抢险并维修电梯等相关设备,在保障业主权益方面已经做出了努力。

 

设两道沙袋墙抗洪

 

被告物业管理人员7月28日从凌晨1时开始,多次查看雨情,并开启了邻近的3个市政排水井盖,在东门岗停车场入口设置了防洪沙袋。当天凌晨4时30分,地下停车场地漏开始返水,值班人员在停车场入口设置第二道沙袋墙。4时50分,雨量失控,冲破防洪沙袋墙,瞬间涌入地下停车场。雨水失控后物业值班人员迅速将电梯升至1层,并分别通过拨打业主电话、利用可视对讲、上楼敲门、消防广播等方式通知业主。

 

雇车排水抢修电梯

 

在水淹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在抢险过程中雇用多台吸水车、抽水泵配合地下室原有的50台污水泵混合排水,并连夜联系电梯公司对14台水浸电梯、卷闸门进行维修,重新购置停车场匝道等。

 

开发商:停车场验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

 

地下车库开发建设单位认为,地下车库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车库符合使用要求

 

小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续齐全,地下排水设施及管网均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地下车库也符合设计及使用要求。本案情况是属于不可抗力,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车损不能双重赔偿

 

另外,开发商提出,原告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正常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双重赔偿的性质,原告不能重复主张赔偿。该车保单记载的车损没有免赔额,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和指定的维修单位对车损作出评估,保险公司应支付全额赔偿,维修单位是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定损范围内进行维修。


如果车主对保险公司定损的赔偿额范围有额外要求,对该额外要求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车主自述保险公司认可的车损赔数额为22万余元,而超出该部分之外的均是不被保险公司认可的损失,是原告从自身角度认为应当予以更换或者做其他特殊处理发生的费用,被告认为该额外的损失不是本次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不应再由开发商及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若物业不履责,车被淹得担责

 

律师提醒,车主停在车库内的车被水淹后,投保过的车辆,可以找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于没有保险的车辆或者对于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即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公司有责任对这种灾难性天气采取一定的防范与应急措施来避免业主财产损害的发生。如果物业公司在暴雨发生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则应当对业主的车损进行赔偿。

 

另外,某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车库内车被水淹属于车损险理赔范围,但人为扩大损失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


事发当天暴雨属于不可抗力

暴雨强度超出预计

 

法院审理查明,车辆尚在4S店维修,虽未结算,但4S店维修估价单费用合计逾42万元,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余额为20.3万元。另外,法院查明,2013年7月27日,大连地区天气预报称28日天气为小雨转多云,28日当日天气预报为阴有阵雨或雷阵雨转多云,局部有雾,两天均无暴雨预报。大连市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确认,2013年7月28日24小时降雨达到暴雨强度,全市有四个气象监测站点的降水量超过了100毫米,案涉停车场所在老虎滩站点降水量达110毫米。暴雨强度超出气象部门一般预计,属于大暴雨。

 

因为我国气象局规定,24小时内的降雨量称之日降雨量,降雨量在50至99.9毫米为暴雨,大暴雨为100至250毫米,超过250毫米称为特大暴雨。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都没有办法对事发当天暴雨的强度做出准确评估,也无法做出准确的预防措施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法院认为,当天大暴雨具有不可抗力因素,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要件。

 

高压线和开发商无关

 

另外,关于原告提出车场高压线设计不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小区车库不是开发商自行设计的,由专业机构设计并上报审批备案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过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小区及车库已于2007年12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次年5月29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至今。高压线即使存在设计缺陷,因开发商不是设计责任机构,也不是审查批准机关,由设计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不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排水设备正常运作

 

原告诉开发商未按规定将排水设施交付排水处管理的问题。法院查明,小区正常投入使用至今已有5年,排水系统均正常运作,未出现过污水外溢及雨水排泄不畅倒灌现象,足以说明小区内排水管网已经实际并入市政排水管网正常使用。另外,根据大连市排水管理处[2013]6号文件,小区外部虎滩新区道路排水设施由大连市公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并管理,故开发商不负有移交小区外部虎滩新区道路排水设施的义务。小区周边市政外网排水系统不能排泄如此大雨量,导致雨水不能及时排泄而倒灌进入小区车库,不是开发商评定能力和防范能力所及。因此,不是开发商的责任。

 

车主请求赔偿证据不足被驳回

 

物业公司在事发后确已采取各项应急抢险措施,尽到物业管理义务。地下车场的设计和使用符合要求,并通过验收合格且已备案。由于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和开发商赔偿车损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350元。(岳宇艳)

 

暴雨来袭,我们该如何应对?


物业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日常暴雨预报和提醒义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对象将遭侵害有所预知,有事前通知相关业主的义务;发现车库进水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如排水、拖车等,有事后及时补救的义务。

 

广大车主应提高爱车保护意识,建议合理购买车损险,车辆在车库进水被淹后,及时报车险,留取证据。千万不要持有侥幸心理,在水退去后发动汽车(容易导致发动机损坏、发动机大修),应保持理智,及时将车辆拖至专业汽修店进行检查和排水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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