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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楼道摔伤告物业公司,法院如何判?
下雪天气,小区楼道湿滑,物业未完全铺设防滑垫。合肥市民李女士回家时在楼道摔伤,各项损失达10 万多元,向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未果,一怒之下,将物业告上了法院。日前,合肥市蜀山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担责20%,一次性赔偿李女士2万多元。(《新安晚报》9月13日报道)
李女士家住合肥市蜀山区一小区。李女士说,她所居住的小区单元楼下公共过道铺设的是镜面砖,雨天湿滑,下雪天和上冻天更是难以站立、行走。李女士在入住小区时,曾就该问题多次与开发商、物业进行沟通,但对方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2016 年1 月31 日下雪,楼道地面没有防滑垫等防滑措施,李女士说,自己下班回家经过楼道时,虽提醒自己小心,但终因地面太过湿滑而摔倒。在120 救护车辆前来救护、同单元楼的小区业主找到小区物业和保安时,物业公司才铺设了防滑垫。
(网络配图)
李女士受伤后,经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中医院住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骶骨3 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女士认为,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的义务。但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自己出院后,多次与物业协商沟通赔偿事宜,物业都以种种理由拒绝。所以,一气之下,李女士将物业告上了法庭。
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李女士摔倒是因自己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物业公司认为,造成李女士摔倒的原因有很多,并不能证明是因通道有雨雪未及时清扫所致,客观上存在其他可能性,如李女士踩空,鞋底滑等原因;其次,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应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和防范义务,其在雨雪天气行走时应格外注意地面情况,注意脚下安全,其在行走时摔倒受伤,对自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物业还表示,即使李女士因雨雪天气导致路滑所致损害,但雨雪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案发几日为持续雨雪天气,物业清扫雨雪也不可能使路面保持干燥,而小区每栋楼门口均建有无障碍通道,且设有扶梯,李女士在连续雨雪天气,没有选择从更安全的通道行走,也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
法院审理查明,2016 年1 月31 日,合肥地区降雪。下午6 时许,李女士在小区单元门前门廊内因地面湿滑摔倒。
法院认为:雨雪天采取防滑措施虽未明确规定于物业服务合同之中,但根据交易习惯,该服务确属物业服务内容。但是,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内包括雨雪天路滑在内的安全隐患,应以及时提醒和必要防范为限,而无法对业主在小区内的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在雪天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令人惋惜的是,“行百里者半九十”,物业在无障碍通道铺设防滑垫后,未将防滑垫延伸至单元门前,未能充分履行对安全隐患进行必要防范的义务。故对于李女士摔倒受伤,物业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考虑各方权利义务,法院酌定物业公司应对李女士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经合计,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02418.55元,被告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原告李女士23483.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