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张某向A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选聘某物业公司对张某所在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收费价格等作了约定。
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至2016年3月。张某付清了自入住后至2008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此后又付清了2010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物业服务费。但物业公司认为张某未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的物业费。2017年11月,物业公司将张某诉至区法院,请求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拖欠的6875元物业费。
法庭上,张某辩称,物业公司主张的费用已交纳,其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
2如何确定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一般来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院认为,物业费属于分期付款债务,一旦支付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债务即消灭。物业公司主张的债务独立于此后已消灭的债务,在张某履行后期债务而不履行前期债务时,应视为物业公司前期的债权受到侵害。
物业公司在向张某收取物业费时,应先向张某催收欠费在先的物业费,或在开具发票时,优先清偿之前发生的费用。但物业公司在长达7年的时间,从未向被告张某主张要求权利,从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日期计算,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连续拖欠的物业费债务,物业服务人要求业主给付物业费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来源:扬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