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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收入归业主共有,谁来经营?
所有拥有话语权的人们,也是业主,或许,这就是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宿命。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质疑,成了物业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未公开、不透明、没有看到用在了哪儿,受到业主诟病。
5月29日颁布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把这个话题直接放到了桌面,其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唯独没有提到,给经营者的报酬。
同样拥有话语权的中央级媒体纷纷报道,写评论点赞,站队明显。
其实,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早就有文件规定,符合《物权法》精神,业主是小区的主人。但是,彼时的规定,没有要求经营者当“雷锋”。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入,不可能从天而降,要洽谈、管理、服务和后期维护,要付出。如果是义务劳动,谁还愿意经营?
更令人迷惑的是,山东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规定,“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没有提到收取停车服务费。物业管理圈小编理解,这里的车位场地使用费是租金性质。场地是全体业主的,场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道闸、车辆识别系统、车辆管理等费用由谁承担?
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明确规定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租金,归全体业主所有)和停车服务费(归物业公司所有),才是合理的,能减少因停车问题产生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在业主、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三方中,唯共赢,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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