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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几千几百元物业费,两人被拘留!法官:这是耍赖的表现
5月27号上午,在南昌县一个小区内,有一男一女被法院执行局的人带走了,而他们被带走的原因是因为物业费没交。
画面中被带走的男子是被执行人罗某,他因为拖欠物业公司2010年1月1号到2017年6月30号,共计三千多元的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后,他仍不执行,面对法院执行人员,他不是很配合,僵持了一段时间后直接被带走。
据了解,小区里另外一名住户吴某菲也拖欠了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被执行人吴某菲因对物业公司不满,拖欠了2011年11月7号到2017年6月30号共计两千六百多元的物业费,法院判决后,在她的银行卡里扣划了一部分,但还有九百多元未结清。
南昌县人民法院法官万小平:“这就是耍赖的表现,就说物业管理不行,找很多原因。”
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肖翠云:“ 很多人就是你看我、我看你,你不交我也不交,最近我们法院受理了一批这样的案子物业费案子欠款都不多,都是两三千、一两千的案子,造成现在经营的物业公司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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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几千元物业费
一男一女被法院带走拘留
目前,这两名被执行人已被拘留。他们谁也没有想到,拖欠物业费,会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同时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肖翠云还提到“如果物业费的案子呈上升趋势,并不是一个好现象,他想借助媒体的作用对社会上宣传。希望大家能自觉地去交物业费。因为物业费打官司,造成这个局面没必要。”都市频道记者报道。
新闻链接: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就应该交费
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许多业主被物业起诉,感到很委屈,物业认为,物业提供了服务就应当交纳物业费。如果因服务或小区设施等问题“迁怒”于物业,法律不予支持,因为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可另行主张权利。
当然,如果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甚至是物业公司根本没有提供相应的服务时,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届时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将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酌情予以扣除。
南昌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邓长水坦言,物业管理属于公共服务,按时缴纳物业费其实最终受益的还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由于没有足够的收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预算减少,服务质量有可能随之下降。
邓长水建议,作为物业来说,明确物业管理各项收费,并及时向业主公示很有必要。同时,业主若不认同物业公司服务管理水平,需注意问题解决的方式,拒交物业费并非最佳方案。
来源:江西广播电视台、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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