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交600元物业费,换来8万元违约金!
案例详情
福州闽侯法院对外通报了一起因推诿不交600元物业费,卖方被判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件。
据介绍,去年年3月19日,张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陈某购买其位于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三盛南香湖某套复式单元及地下室车位,转让价格为280万元整,在交接房屋时,陈某应付清房屋交接前已产生的相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并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亦过户至其名下。
但陈某认为已将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故应由张某缴清600多元物业费,陈某以此为由拒绝向张某交付房屋。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某起诉至闽侯法院要求陈某交付房屋。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张某已按合同约定,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陈某。陈某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向张某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张某因此支出的律师费。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在交接房屋时,陈某应付清房屋交接前已产生的相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但讼争房屋至今仍未办理交接手续,故陈某要求张某支付6月份的水电公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反诉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闽侯法院判决,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向张某交付房屋,并向张某支付违约金78400元及律师费5000元,驳回陈某的各项反诉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并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律师评析
在房产交易中,交易双方均应充分了解交易的各个事项和各个环节,并以书面形式固定双方商谈内容。在双方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合同约定的条款与各方在协商时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使双方对履行内容产生争议。
对合同内容有变更的,应及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切莫图一时便利以口头形式草草变更合同内容。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合同的签订说明交易双方对交易流程已达成一致意见,对交易风险等都已经有既定的预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面临的将是违约条款的惩罚。
统稿:晓乐
编排: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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