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不等于保管费,业主车辆被划,找物业赔偿,被驳回!
业主将车停在小区河边的摄像头下,没想到车被大面积划伤。后来找到物业,才知道摄像头损坏,无法找到划车人。
物业还称,自己没有保管车辆义务,不同意赔偿。
那么业主车辆被划,物业究竟有没有责任?
记者了解到,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9月,黄某开车回家吃饭,因自己在小区里未租用车位,他便将车停在小区河边的摄像头下。谁知离开时,他发现车被大面积划伤,共有9个喷漆面。黄某立即报警,但因小区摄像头损坏失修无法调取监控,至今未能找到划车人。
黄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对损坏的摄像头进行维修,是导致自己找不到划车人的主要原因,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该小区物业公司却表示自己没有保管黄某车辆的义务,不同意赔偿。黄某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修车款5900元。
庭审中,黄某强调自己虽没有车位,但停在小区河边摄像头下也没有影响任何人,并坚持认为若是小区物业摄像头能正常工作的话,就可以拍到划车的全过程,有利于公安破案,且物业公司对小区监控有维修管理的义务,自己也积极和物业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其明确拒绝赔付。
该物业公司辩称,根据规定,自己作为物业公司没有义务保管黄某的车辆,且黄某在小区内没有停车位,车辆不应停放在小区内,其车辆在小区内被划,公司不予赔偿合情合理。同时,对于黄某提出的监控损坏问题,是因为老新村监控的安装和维修是由相关部门负责,不在公司的管理范围之内。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黄某虽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管理费,但该费用并不能等同或视为包含车辆管理费。
由于黄某未与物业公司签订车辆保管合同,也未将车辆交由物业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双方之间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故物业公司对其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且黄某并未申请到小区的停车位,事发时,其车辆亦未停放在小区车位上,车辆划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并未对其财产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失。
至于小区摄像头损坏问题,法院认为,摄像头损坏与黄某车辆受损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来源:现代快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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