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小区,放弃权利就可以免除义务吗?
一业主购买某小区住宅,因未实际装修入住,主张以未使用为由,拒交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引发诉讼。
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判决业主给付物业公司拖欠的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2000余元。
2013年,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发商选聘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
2014年,业主陈某向开发商购买某小区住宅,房屋面积177.48平方米。2015年,开发商向陈某交付房屋。交接时,物业公司向被告发放了前期物业服务手册等相关文件。前期物业服务手册中载明,地源热泵系统基本运行费用(试运行)暂按0.12元/天*建筑面积*220天/年含维护费,在交房之日交纳,实行预收费制,代收代交。陈某在手册上签名确认。房屋交接后,陈某至今未装修及实际居住。
物业公司多次向陈某催缴地源热泵系统基本运行费,但陈某认为,其未实际使用和享受,不应缴纳该费用。由此,双方发生争议,无法统一,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支付拖欠三年的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2000余元。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案中,业主陈某接受房屋时,签字认可了物业公司发放的前期物业服务手册,应当视为其认可物业公司对其收取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物业管理圈作为一个特殊服务业,服务对象有大众性,案涉小区已投入运行使用,陈某不得以未使用拒交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业主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业主陈某未实际装修入住情况下,是否应缴纳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即业主在未使用和享受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物业服务时,是否应支付相关费用。
通常情况下,权利义务具有一致性,享受权利才承担义务,但法律存在特别规定时,应当另当别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2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即便其放弃权利,也应履行义务。业主以其未使用和享受为由,拒不缴纳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业主陈某在接受房屋时,签字确认物业公司发放的前期物业服务手册,应视为其认可物业公司对其收取地源热泵系统运行费。当然,从公平原则出发,可酌情降低业主承担费用比例。
法官提醒,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但又不绝对对等,当法律对义务另有特别规定时,放弃享受权利是权利人的自由,但不能以此来对抗义务的承担。
来源: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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