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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难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很多物业针对“钉子户”的解决办法都是走诉讼的渠道,一般来说只要物业不存在根本性违约,如“不履行管理义务、有重大瑕疵致使业主无法享有物业基本服务 ”,那么法院都会判决物业胜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也就是说,一审判决中,法院对当事人拖欠物业费的事实予以认定并支持物业的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的情形下,物业公司不宜对外张贴判决书,原因在于终审存在判决不一致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如果判决书中,包含了当事人的个人敏感信息,那么物业公司的做法就会侵犯业主的隐私权,但不构成其名誉权的侵害,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的规定,公示判决书属于载明事实,不存在捏造、侮辱、诽谤的行为,故不构成对当事人名誉权的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1、针对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尽可能的沟通或委托第三方催收的手段,避免诉讼带来对簿公堂的局面,因为一旦诉讼会永久留案,对业主和物业公司而言都是负面效应;
2、胜诉后,尽量不张贴判决书,除非是小区集体关注的事件,有必要做最终的答复和呈现,以正视听;
3、在判决书公示行为完全合法的情形下,不要单独截取对物业公司有利的内容进行公示,而是完整的公示;
4、公示要有一定的期限,不要无限期公示,这个更加符合公众认知和社会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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