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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066
房子、车子
都是老百姓关心的头等民生大事
有车还得有车位
而现如今
车位价格动辄十几万
俨然比汽车还贵
即便如此
还是有不少开发商“精打细算”
把车位尺寸设计得“刚刚好”
待业主交付时才发现
车位附近平添一堵墙
导致车门打不开、上下车困难
严重妨碍使用
给业主心里“添堵”
那么
如果买到这种车位
我们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车位建设又有什么标准规范?
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2016年,刘某与甲公司签订车位认购协议,历时三年,2019年甲公司终于将车位交付。没想到,刘某等来的不是有了车位的方便,而是源源不断的麻烦。
因为签协议时车位还未建成,看不到实物,图纸上也没显示墙体。等交付时,刘某才发现,车位一侧多了堵墙,且墙与车位线之间没有间隔,正常居中停车后,难以从驾驶室进出,给刘某带来极大不便。在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调换未果后,刘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官在审理期间,查明该车位长为5.3米,宽为2.53米。现场勘验时,按照车位内标注的停车位置,正常居中停放,驾驶室一侧离墙仅33.5厘米,一般体型的成年人无法从该侧进出车辆,副驾驶一侧与隔壁车位上居中停放车辆之间距离为55.5厘米。
法院认为,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4.1.5条规定,小型机动车与墙、柱、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的最小净距离纵向为0.5米,横向为0.6米,机动车间横向间距为0.6米。
涉案车位未满足上述设计要求,一般体型成年人无法进出驾驶室一侧,副驾驶一侧的距离明显使用不便。甲公司没能证明出售该车位时,尽到了告知义务,刘某以正常车位的价格,买到了缺陷、使用不便的车位,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应当赔偿。
最终,综合车位缺陷程度、对便利性妨碍及甲公司以正常价格出售缺陷车位的获利程度,确定甲公司赔偿刘某相应的经济损失,维护了刘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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