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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附安全承诺书、协议书)

紫郡业委会 物业管理圈
2024-12-11


紫郡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的要求及鄞州区人防办整改通知意见,结合紫郡小区实际,现制订《紫郡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一、产权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办法
1、原则上,按宁波市相关规定办理。
2、由产权车位业主,凭身份证、车位产权证、车辆行驶证及年度物业费、年度车位管理费等缴纳证据,向紫郡物业服务中心提交《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申请》(见附表1),经物业服务中心登记、确认后,由物业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或盖章。
3、安装充电桩需占用地下车库公共区域的,需填写《地下车库公共区域使用申请表》(见附表2);并缴纳公共区域现状恢复保证金300元(拆除充电桩业主自行恢复后,退还);是否收取占用场地费,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明确。
4、小区消防系统修复前,由安装业主同紫郡物业签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使用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表3),允许继续使用。不愿意签订《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使用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的,物业有权申请电力部门停止向该车位供电。
5、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

二、人防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办法
1、已经临时使用人防车位的需求业主,凭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或预订票据及年度物业费缴纳证据,向紫郡物业服务中心提交《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申请》。
2、物业服务中心按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同需求业主重新签订《人防车位临时使用协议》(见附表4),确保临时使用期限同时符合《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鄞州人防办的相关要求;需求业主应缴纳不少于相应临时使用期限的物业费、日常维修费、公共能耗费等相关费用。
3、物业服务中心审查相关费用及材料后,出具相关证明或盖章。
4、见前款“一、3”。
5、见前款“一、4”。
6、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
7、同物业签订《人防车位临时使用协议》的业主,应无条件执行业主大会通过并委托物业执行、落实的《紫郡小区业主管理规约》或临时性规定。有违反《紫郡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行为的,物业有权提前中止《人防车位临时使用协议》,物业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
8、因业主大会特别决议、小区电容量限制或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出现需中止《人防车位临时使用协议》情形的,临时使用业主应无条件服务物业安排,物业不赔偿任何损失。

三、其他
1、所有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车位使用业主,应在车位附近自行单独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灭火器,并购买统一的新能源汽车保险。
2、所有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车位业主,应督促安装人员安全施工。
3、本管理办法,紫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紫郡小区业委会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1:《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申请》
附件2:《地下车库公共区域使用申请表》
附件3:《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使用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
附件4:《人防车位临时使用协议》


紫郡小区业委会

紫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1月6日


附件3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使用消防安全责任

承诺书


本人系紫郡小区        幢        单元        室业主(租户)姓名:        身份证:        
本人充分知晓小区地下车库消防系统目前处于无法正常使用状态的现实;充分知晓安装充电桩存在消防安全风险;充分知晓紫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紫郡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称紫郡物业服务中心)在小区消防系统修复前不同意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的态度,并认为紫郡物业服务中心的这一态度是合法的。
本人坚持并强烈要求紫郡物业服务中心同意本人在自有(临时使用)车位安装并使用充电桩,并承诺:
1、承担在自有(临时使用)车位安装并使用充电桩的消防安全责任,购买车辆保险,配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自行取得一切相关法定手续、承担所有费用、文明施工。
2、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包括对其他车辆造成的意外损失),而不以任何理由要求紫郡物业服务中心承担责任。
3、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紫郡物业服务中心,一份由本人保管。
联系电话: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4

紫郡小区地下车库车位临时使用协议书


甲方:宁波鄞州紫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房号         (口业主 口租户) 姓名:        联系电话: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紫郡小区地下人防车位临时使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乙方足额缴纳临时使用期限的综合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甲方同意将地下车库K      —        号车位供乙方临时停放以下自备车辆:      、     、     (车牌),每车位仅限1台车辆停放。

三、临时租用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本协议签订时,乙方一次性付清该车位的临时使用费,人民币        元。

五、乙方不得私自转让(转租)、调换车位,一经发现,物业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扣除一个月车位临时使用费150元作为违约金。

六、乙方的所有备案车辆,应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按《紫郡小区业主管理规约》规范登记;乙方备案车辆应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管理。

七、甲方不承担对乙方停放地下车库车辆的保管责任。乙方车辆停放地下车库期间发生任何的损坏、丢失、财产损失,甲方均不承担责任。因乙方停放车辆自燃等原因造成其他车辆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其他车辆原因造成的乙方停放车辆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向侵权人主张权利或报警处理,甲方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如有违规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行为,甲方有权要求拆除,并有权解除本协议。

九、车位租赁合同期内如因特殊情况(如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需要、车位灭失、规划变更等),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对该车位的调整。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宁波鄞州紫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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