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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在小区被剐蹭,监控录像缺失,物业该不该担责?


车辆在小区车库被剐蹭
因视频录像缺失找不到肇事者
物业该不该赔偿?

近日
十堰市张湾区法院明确表示
物业公司在此案中
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停小区车位被剐蹭
部分视频录像缺失无法追责


市民王先生是张湾区某小区业主,在小区租赁了固定车位,并按时按规缴纳了车辆场地租赁等相关费用。2022年12月底,王先生将车辆停放在租来的固定车位上,第二天准备开车出门时,发现爱车被人剐蹭。


事发后,王先生到物业公司要求调取公共视频寻找肇事者,结果却发现困难重重不能如愿。随后,王先生报警,经公安机关协调得以查看公共视频,却发现部分录像缺失,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


业主将物业告上法院
要求赔偿


出现这样的情况,小区物业有没有责任?为了讨个说法,王先生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日前,张湾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先生认为,他定期向小区物业交纳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车辆在小区内停放时被剐蹭,是小区物业安防设施缺失及管理疏忽造成的,这笔钱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则认为,已尽到物业管理义务,物业公司收取的是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不承担车辆和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担责


双方各执一词,张湾区法院在诉前调解环节中给出了明确答案。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王先生依约缴纳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并将车停放在小区物业管理的车位上,与小区物业形成车辆停放的管理关系,物业应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在涉事停车场安装了摄像头,但公共视频录像部分缺失,导致王先生未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因此物业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保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按照其过错程度向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本案原告王先生也做出了撤诉处理。

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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