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业主占用公共区域乱堆乱放杂物,被罚7000!
【案情简介】
政务12345平台多次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徐某某在某小区楼下私自占用公用区域乱堆乱放杂物问题,周边业主反映强烈。经执法人员多次现场进行劝阻,联合多部门处理,徐某某拒不整改,拒不配合,遂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业委会、物业、社区工作人员、小区业主皆证实,案涉物业场地已被徐某某侵占多年,给小区卫生环境、消防安全等造成不良影响。小区业主、社区多次要求徐某某整改,执法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后,徐某某仍然拒不整改。
徐某某作为业主,未经物业、业主委员会及任何机关、组织允许,长期占用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因徐某某拒不配合执法,执法过程中联合公安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协助对执法文书进行留置送达。
【办理结果】
2022年8月4日,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罚款7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仟元整)的处罚。
徐某某不服,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人民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
同时,徐某某向管辖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占用场地应该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责令徐某某改正后亦未改正,违法事实清楚,驳回徐某某诉讼请求。
经多方解释宣传,徐某某另行租赁场地堆放杂物,社区、执法人员协助其清除杂物。
【相关法律条文】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评析】
一般情况下,在小区除了业主个人的专有部分外,均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楼梯,绿化带,楼与楼之间的通道,广场,健身房,篮球场,羽毛球场,停车场,垃圾处理中心,展示牌用地等等,这些都是业主的公共用地场所。
小区公共用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有业主均应合法使用,保持楼道及公共场地畅通,方便邻里通行。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仅侵害业主的共有权益,也违反了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及时恢复原状。
往期精彩回顾
▲长按二维码关注,回复关键词:客服部表格
微信号:wyglq19921639326
手机:19921639326(刘老师)
👆点击上图,一键免费下载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微信号:wyglq19921639326
手机:19921639326(刘老师)
👆点击上图,一键免费下载
为感谢大家对物业管理圈的厚爱
海量干货 免费下载
关注物业管理圈不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