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新房被污水倒灌,楼上13户赔偿损失,物业不担责!
久未归家的业主
回家后打开门就被震惊了
满地都是倒流的污水
家里地面不忍直视
下水管道堵塞后果如此严重
谁来为这场“人间惨剧”担责?
他怒将楼上住户及物业公司全部告上法庭
……
近日,北湖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不久,郑先生父母有事回老家,3月23日回家,发现房屋内整个地面被污水、粪水浸泡,木地板、部分墙面、家具裙角等受损。
当日,物业公司便安排保洁人员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了清洁、消毒。经物管维修人员现场查勘,确认下水道堵塞位置系该单元一楼至二楼间的管道拐弯处,经从原告房屋卫生间排污管进行清掏,最终从排污横管道清掏出内裤、毛巾、建筑垃圾等杂物,清掏后管道正常排水。
院审理
被告13名住户与原告共用下水管道, 应当合理使用该下水管道,因使用不当造成其他住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证据显示,疏通出来的堵塞物为内裤、毛巾、建筑垃圾等,原告及被告等13住户均存在未能合理使用公共下水道的可能性,现该下水道阻塞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及被告罗某等13住户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被告虽然提出管道堵塞可能是房屋本身设计施工问题所致,但未提交证据证实。由于该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可推定排污管道质量合乎要求。
还有部分被告提出管道堵塞是被告物业公司未尽职尽责定期疏通小区主管道所致。本案堵塞管道系该栋业主所有并管理、使用,不是小区主管道,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案涉管道的堵塞与小区主管道未疏通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另,被告物业公司已在事发后对案涉下水道进行了清理与疏通,且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了清洁及消毒,因而已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故被告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鉴于该案无法确认堵塞下水道公共部分杂物的直接来源,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无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各住户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包括原告在内的十四名业主平均分担原告的财产损失。
原告提交装修合同、案涉房屋翻新工程表格、清单表格、家具超市提货销售清单等证据主张财产损失108109.14元。提交的两份表格均是单方制作,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装修合同、家具等物品的销售清单只能说明其装修及购买价格,不能证实受损情况。
原告未提交相关评估机构对其财产损失的评估结果,经释明后,亦仍未向法院申请对其受损财产进行损失评估,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其实际产生的损失。法院无法确认原告的财产损失情况,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原告房屋被污水浸泡后需晾晒再修复,3个月时间较合适。对于原告主张的因修复房屋需在外租房,根据案涉房屋的面积及所处位置,原告主张的1500元/月的租金标准应属合理,故原告的租金损失应为4500元(1500元×3个月);原告主张物业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按238元/月计算三个月为期限为714元(238元×3个月)。
原告主张消毒净化空气的费用2000元,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已实际发生及费用标准,且被告物业公司已经在事发后,为原告的案涉房屋作了清洁及消毒,故法院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原告在本案中的合理损失共计为5214元。该损失由原告及十三名业主平均分担。
法官释法
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相邻住户,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
业主对于共同使用的下水管道负有共同管理、共同维护的义务。如因业主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导致某一业主受到财产损失,而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共同使用该下水管道的业主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时,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提醒共有建筑物的相邻业主,想要舒心的居住体验,没有谁能“独善其身”,邻里之间相互理解,才是和谐社区的正确打开方式。
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起抵制不文明的生活习惯,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环境,携手共创文明和谐的温馨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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