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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养宠——小区宠物豢养管理办法
一、本小区禁止豢养鸡、鹅、猪、兔子、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豢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窗外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和休息,不污染环境。
三、业主/住户养犬须严格按照《省/市养犬管理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豢养大型犬、 烈性犬或一户多犬等,无证无牌不得进入本园区。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戴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3.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会所、幼儿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六、业主/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生活或休息时,豢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伤人时,豢养人应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只送市畜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畜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及误工费由豢养人承担。
八、豢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丢弃。
九、豢养人应负责对豢养的宠物在园区内场所活动的看管及监护;如因看管及监管不够,宠物误食物业公司投放的鼠药或喷洒的杀虫剂而造成伤亡,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
十、因业主豢养宠物引发的邻里纠纷,业主应妥善处理,必要时请社区、业主委员会予以协调。
十一、业主豢养宠物给他人造成干扰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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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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